漫步:税务机关有无暂停出口退税权、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税款有关执法责任及退税程序问题说明
(2018-11-22 14:03:54)| 分类: 财税泛泛评 |
税务机关有无暂停出口退税权
(漫步20180626)
税务机关相关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暂不办理出口退税;取得异常凭证,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等等。
比如:1、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发现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税。2、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出口企业取得异常凭证,暂缓办理出口退税。
相关政策及分析
政策一:《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分析:
1、《税收征管法》属法律,规定停止出口退税权,符合《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经税务机关检查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才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如果尚未认定,则不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政策分析:
暂停出口退税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且《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也规定,其他行政处罚行为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暂停出口退税为税务行政处罚。
政策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政策分析:
1、暂停办理出口退税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总局也无权设定。
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规定其他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表述不妥,因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无权规定其它行政处罚,应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政策四:《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政策分析:
暂停办理出口退税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总局也无权设定。
政策五:《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政策分析:
暂停出口退税属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但《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规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暂停出口退税为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结论:
税务机关没有暂停出口退税权!
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暂停出口退税权”包含在“停止出口退税权”范围内,那也必须经税务机关检查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才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如果尚未认定,则不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对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理解(题外理解,尚不论其是否合法):
如果某企业因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税务稽查部门对企业某一年度或几年度税收情况立案查处并且尚未结案的,即使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出口退税,也只能针对“该笔出口业务”,而不能对其所有出口业务全部暂停办理出口退税。
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税款有关执法责任及退税程序问题说明
一、有关执法责任相关政策及解读
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解读:
此文件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解读:
1、谁审批谁负责是指负责各环节审批的人员负责本环节的事项和本环节事项的责任。即,各环节受理人员和各环节审批人员主要对资料的完整性、填写的正确性、资料的规范性以及计算的准确性等负责,调查或评估职责的人员主要负责调查或评估环节的责任。
2、但也绝不能认为负责调查或评估职责的人员如果在调查或评估中,非因主观故意因素未能发现纳税人存在虚假行为,而认定是调查或评估人员的责任。因为这没有法律依据,也完全不合乎常理。
文件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第二项、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四)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解读:
书面审核确认,即书面核对,不必再重复进行实地调查或评估。
文件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第四条 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执法过错行为按照下列方法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四)经复议维持的过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五)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解读:
1、此文件只适应于税务机关对内部执法过错人员给予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和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岗位津贴),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应此文件规定;
文件四: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98号)
三、增值税退税办理(二)退税审批
解读:
此文件明确规定各环节职责:1、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予以受理;2、税源管理部门应进行书面审核与实地核查;3、税政管理部门对退税资料进行审核;4、主管局长签批。
文件五: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关于修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公告(2013年9月17日发布)
二、税收优惠办理
(二)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或年审合格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4)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认定。
解读:
1、此文件明确规定,由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认定,而不是由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2、此文件是根据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财税[2009]70号对湘国税发[2007]98号进行修订,且没有规定执行日期,说明2007年、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件,就包含是由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认定,而不是由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3、修改湘国税发[2007]98号,是因为此文件存在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认定是由民政负责没有进行很明确的说明,因此,进行修改明确,且没有规定执行日期,此文件应能适应以前。
文件六: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0]23号)
第三条
第六条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
(二)中央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统一部署的检查;
(三)针对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或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发生后对同类企业开展的防范性检查;
(四)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需到企业现场审查、核实企业相关资格、资质条件的检查;
(五)执法部门因处理投诉等事项,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
第七条
第十五条
解读:
税源管理部门实施检查或评估后,其它部门不得再实施检查或评估。
二、有关执法程序相关政策及解读
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三)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二、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三、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文件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34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局暂定销售额变动率异常标准为±30%,税负率异常标准为低于省局《2008年全省税收资料调查行业增值税税负率测算表》(见附件)税负率测算值的60%。
二、各地从2009年9月办理纳税人8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起,均应按照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规定,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
附件:2008年全省税收资料调查行业增值税税负测算表
文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解读以上三个文件:
1、湘国税发[2007]98号规定税源管理部门应进行实地核查,实施评估的文件出台后,没有取消应进行实地核查的规定,因此,基层税务机关采取二个都兼顾的方式,出具名称为《调查评估报告》或《评估调查报告》的文书,司法机关不能认为税务机关没有进行评估,以至认为税务机关违反退税程序,认为程序违法;
2、省局发布的《2008年全省税收资料调查行业增值税税负率测算表》中的税负率指标可以说绝大多数严重与实际不符,与实际相差太大,根本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钢球属“常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其2006年、2007年、2008年全省税负率分别为3.54%、2.5%、2.83%,全国税负率分别为2.37%、1.82%、0.58%,分别相差49%、37%、388%,相差太大,且全省2008年的税负率只有2.83%,也显然严重不符合实际,应为5%左右,与实际相差77%左右,并且时至2014年,这一退税评估参考指标未改,在实际工作中根本不适宜采用;
3、另比如我县行业中的大行业“皮具箱包制造”全省2006-2008年税负率分别为1.77%、2.42%、0.86%,同期全国税负率分别为4.46%、4.53%、5.09%,分别相差151%、87%、492%,环比也相差太大; “中药饮片加工” 全省2006-2008年税负率分别为2.62%、1.73%、2.71%,同期全国税负率分别为4.64%、7.07%、1.95%,分别相差77%、309%、39%,环比也相差太大;
4、实际工作中,对退税事项进行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进行评估也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应主要对其生产能力指标进行评估,特别是福利企业退税,因为其购买的货物不能享受退税优惠政策,因此,我局对福利企业退税评估与调查就主要侧重于这一方面,销售额变动率与税负率则根据实际只作一般性分析;
5、我局某福利企业退税中发现的问题也与退税程序没有直接相关,其退税中发现的问题也不是退税调查或评估、审批中能明显发现得了的。
2014年8月3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