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资本金汇回母公司母公司减资,子公司将资本金汇回母公司(境外台湾公司)要如何缴税?如果母公司
(2018-11-20 14:23:44)
子公司资本金汇回母公司 |
内容 |
請问由于母公司减资,子公司将资本金汇回母公司(境外台湾公司)要如何缴税?如果母公司不是境内公司的话汇回的税率是否一样? |
姓名 |
兰 |
提问时间 |
2018-11-13 |
状态 |
已回复 |
答复内容 |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台湾地区母公司从被投资的大陆子公司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对于确认的股息所得、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问题,建议您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具体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答复人 |
12366 |
回复时间 |
2018-11-14 10:5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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