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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017年6月会计问题讨论情况通报

(2018-11-15 16:25:12)
分类: 最新财税法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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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10 月—2017 年6 月会计问题讨论情况通报
2017 年8 月1 日,我部召集普华、安永、德勤、毕马威、
致同、瑞华、大华、大信、天健、天职、兴华、华普天健、苏亚
金诚、正中珠江等十四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对近
期首席会计师信箱收到的部分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讨论,并通报
了对部分会计问题的处理意见。具体问题及讨论、通报情况如下:
一、注销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后个别报表及合并报表如何
处理
案例背景:
2013 年A 上市公司向B 公司的原股东定向增发股票以购买B 公
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B 公司原股东取得A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形成反向购买。由于A 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该反向购买在合并报表
中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除直接持有四家全资子公司C、D、E 和F 的股权外,B 公司无其
他资产和负债。2016 年,A 上市公司为优化集团管理架构,决定将B
公司注销,由A 公司直接持有四家子公司股权。
问题:
A 上市公司的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分别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
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观点一: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应继续延续反向购买会计处理方
式。个别报表不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7 号》(以下简称“解释
7 号”)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因为解释7
号明确将反向购买形成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情况排除在外,但具体
如何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观点二: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继续延续反向购买会计处理方式。
个别报表可以参照解释7 号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
司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讨论情况:
对于合并报表,与会者意见较为统一,认为应当继续延续反向购
买会计处理方式,不改变权益结构,股本金额仍为B 公司合并前发行
在外的股份面值和模拟合并成本中新发行的股份面值之和,或者采用
简化处理直接使用A 公司的股本金额。
对于个别报表,假如B 公司仅持有对C、D、E 和F 的长期股权投
资,处理意见也较为统一,认为应当将A 公司对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
资账面价值按合理方式在对C、D、E 和F 的长期股权投资中进行分配,
保持个别报表层面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发生变化。
与会者对B 公司若除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存在其他资产和负债的
情况进行了延伸讨论,形成三类意见:
3
第一类意见认为,无论B 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资产和负债,都应当
将A 公司对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配给吸收并入的各项
资产和负债,保持个别报表层面所有者权益结构和总额不发生变化。
对于如何将A 公司个别报表中对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
配到并入的资产和负债,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按B 公司资产和负债
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分配;另一种是以反向购买日B 公司各项资
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延续计算至B 公司注销日的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
分配。
第二类意见认为,B 公司的注销对集团未发生实质性影响,可视
为反向收购时,A 上市公司直接取得四家全资子公司的股权以及其他
资产和负债。A 公司在个别报表中,应按照反向购买日B 公司的各项
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持续计算至B 公司注销日的账面价值直接确
认,与对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相应调整所有者
权益项目。
第三类意见认为,A 公司在个别报表层面,可以借鉴解释7 号的
会计处理方法,将吸收并入的B 公司各项资产、负债按照其在合并报
表中的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其与对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
间的差额调整权益。
依据第二、三类意见处理,将导致A 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计量基
础发生变化,前后期间不再可比,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新吸收
并入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可能存在重大差异,对权益及其结构可
4
能产生重大调整。
二、无偿占有上市公司出资份额的会计处理
案例背景:
B 公司具有视频电商的行业经验和特别资质,是国内7 家具有OTT
牌照的公司之一、14 家具有IPTV 牌照的公司之一,并且具备优质的
内容和渠道资源。A 上市公司与B 公司合作,共同设立一家视频电商
公司C。投资协议约定,A 公司承担C 公司的全部货币出资5000 万,
占C 公司80%股权,对C 公司具有控制权;B 公司无偿占有C 公司20%
股权,不参与运营,不派驻董事;C 公司利用B 公司的牌照开展业务,
按市场公允价格向B 公司支付牌照许可费。
问题:
在合并报表中,A 公司投资5000 万元占有C 公司4000 万元净资
产份额,差额1000 万元如何处理?
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能够利用B 公司的行业经验和资源,是C 公司
未确认入账的无形资产,编制合并报表时增加C 公司的无形资产和资
本公积,合并抵销A 公司的投资与占有C 公司权益份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A 公司出资超过所占被投资公司份额部分应确
认为商誉,因为C 公司不同于其他新设公司,其能够获得B 公司的支
5
持,因此C 公司自设立之初即更具发展前景。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笔交易相当于A 公司无偿赠送20%股权给少
数股东B 公司,按照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以零对价出售少数股权处
理,在合并报表中冲减资本公积。
第四种观点认为,这属于向合作伙伴的股份支付,应按照股份支
付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讨论情况:
讨论中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是:A 公司以现金形式出资,引入B
公司作为C 公司股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对方的服务或资源,不符合权
益性交易的定义,差额不应计入资本公积。商誉源于非同一控制下的
企业合并,新设公司全部以货币出资,不构成业务,确认商誉缺乏依
据。如果让渡股份是为了获得对方的资源,且合同条款可以使得该资
源满足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C 公司应确认相关资产。如果让渡股
份是为了支付对方已提供服务的对价,企业应于取得服务时计入当期
损益或确认为相关资产;如果是为了换取对方在后续期间提供服务,
若合同条款对授予对象和服务的约定明确,符合股份支付准则的适用
条件,应将其作为股份支付处理。若上述几类都不符合,则应将让渡
股份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6
三、关于取得控制权后剩余股权购买义务的会计处理问题
案例背景:
A 上市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分四批购买甲公司
持有的B 公司100%股权。第一批转让于2015 年1 月1 日完成,A 上
市公司以1.2 亿元的现金对价收购B 公司55%股权,并取得对B 公司
的控制权。剩余45%股权,A 上市公司将分三批购买,具体时间和价
格如下:
收购时间计价基础收购比例溢价倍数收购价格
2016 年2015 年EBITDA 15% 12 15 年EBITDA*15%*12*调整系数
2017 年2016 年EBITDA 15% 13 16 年EBITDA*15%*13*调整系数
2018 年2017 年EBITDA 15% 15 17 年EBITDA*15%*15*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如下表:
与上年相比EBITDA 的变动情况调整系数
增幅超过50% 120%
增幅在20%至50%之间110%
增幅在5%至20%之间105%
增幅或降幅均在5%以内100%
降幅在5%至20%之间85%
降幅在20%至50%之间50%
降幅超过50% 10%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 公司应将2015 年、2016 年及2017 年每个
会计年度净利润的80%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持股比例分配给交易双
方。
7
问题:
在取得55%股权的时点以及后续分批取得股权的时点如何进行相
应的会计处理?
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取得55%股权时,确认55%的长期股权投资和
相应比例的商誉,剩余股权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在后续取得时点按照
收购少数股东权益进行会计处理。取得55%股权时对少数股权收购的
义务,视为一项远期合约。对该远期合约的处理,又有两种意见:一
是将其视为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二是将是
视为或有事项,适用或有事项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将多次取得股权视为一揽子交易,取得55%
股权时,视为收购100%股权进行会计处理,对剩余股权的远期收购
义务全额确认为负债,不再列报少数股东权益。
讨论情况:
经过讨论,与会者倾向上述第二种观点。案例中多批次购买B 公
司股权的安排构成一揽子交易,应作为一项取得100%股权的交易进
行会计处理,将未来购买45%股权的支付义务全额确认为负债。
对于是否仍列报少数股东权益,部分与会者指出,剩余45%股权
的转让定价以EBITA 为基础且2015 至2017 年净利润的80%须对双方
8
股东分红,表明甲公司依然享有其所持股份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
即股权的现时权利,若在合并报表上不将其列报为少数股东权益将与
实际情况不符。但另有部分与会者认为,现行准则并没有规定因其他
方享有股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就一定需要确认少数股东权益,例如常
见的附带业绩补偿条款的100%股权收购安排中,在业绩承诺期间内,
出售方也承担或享有已出售股权的风险和报酬,但是企业合并准则并
没有因此要求收购方在合并报表中因此确认少数股东权益。
四、子公司、联营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导致权益结构发生变化、
但权益金额不变,母公司合并报表/个别报表的权益结构是否相应调
问题:
1. 联营企业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方个别报表是否将未分配利润中原权益法核算联营
企业实现的净损益部分由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
2.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
限公司,母公司合并报表是否将未分配利润中享有子公司改制前未分
配利润的份额转入资本公积?
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对于联营企业,实务中普遍认为投资方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因为
折股不导致净资产金额发生变化,仅仅是净资产结构发生调整,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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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没有实质影响。
对于子公司,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因子公司权益结构的调整而改变
母公司合并报表的延续性,合并报表的未分配利润应延续子公司未改
制前的未分配利润持续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未分配利润中享有
子公司改制前未分配利润的份额转入资本公积,因为合并报表是站在
合并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
编制,子公司已将留存收益转入股本及资本公积的情况下,合并报表
若仍然将享有的子公司留存收益列报为未分配利润,则所反映的整体
财务状况并非以个别财务报表为编制基础。
讨论情况:
与会者普遍认为,联营企业以净资产折股,由有限责任公司改组
为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调整,所有者权益金额
未发生变化,投资方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同理,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
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因为子公司权益结构的调
整而改变合并报表的延续性,未分配利润应延续子公司未改制前的金
额计算。考虑到合并报表无法反映出子公司和联营公司所有者权益结
构的变化,建议在附注中对此事项作出适当说明。
10
五、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业务出售方支付或收到业绩补偿
的处理
案例背景:
2015 年4 月,A 上市公司以5000 万元向甲公司购买B 公司(标
的公司)60%的股权,实现对B 公司的控制。B 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
2500 万元,公允价值6000 万元。甲公司个别报表中,对B 公司的长
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600 万元。协议约定,若2015 年度B 公司经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足2000 万元,则甲公司需就
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支付给A 公司。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约定业绩补偿的,购买方对或有对价的
会计处理在企业合并准则中已予以明确,但是出售方对支付或收到的
业绩补偿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准则中没有规定。
问题:
出售方对支付或收到的业绩补偿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针对上述业务性质的认定及其适用准则的不同,实务中有三种不
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出售方的会计处理,应适用收入准则,尤其是
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该观点认为,将于2018 年1
11
月1 日开始生效的新收入准则,对于可变对价的计量方式提出了明确
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安排对于出售方而言,是因股权转让
形成的,但结果是须由标的公司的实际业绩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符合或有事项的定义,应适用或有事项准则。
第三种观点认为,出售方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价款包括现金
和一项金融工具。该业绩补偿条款使得出售方承担向购买方交付现金
的合同义务,构成金融负债,应根据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处理。
讨论情况:
与会者大多数支持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应该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
行会计处理。对该金融资产的分类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净
利润是金融变量,该金融工具属于衍生工具,出售方应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另一种意见认为,净利润是非金融变量,该金
融工具不属于衍生工具,可以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修订的金
融工具准则生效以后,无论是否属于衍生工具,均应分类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六、关于网络文学改编权转授收入和成本确认问题
案例背景:
A 公司主要业务分数字阅读和版权衍生两个部分,主要资产是文
12
学作品版权,文学作品版权按照时间和权利范围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永久性的全版权,一般包括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
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
改编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图书出版权,以及上述权利的转
授权。永久性的全版权取得方式通常是直接和原创作者签约购买的。
永久性全版权产生收入的方式主要为数字阅读收入,也可通过授予他
方阶段性改编权获取收入。
第二种是知名作品的阶段性改编权(大多数是3-5 年),通常包
括影视改编权、游戏改编权、动漫改编权等,即包括但不限于电影、
电视剧、网络剧、视频短片、网游、手游、页游、漫画、动画等。阶
段性改编权实现收入的主要方式是转授给电影、网游等发行和制作机
构获取一次性卖断收入。
上述版权A 公司在获取时,往往是谈定一揽子版权的综合价格,
可能无法确定其中每种版权的获取成本,但是在转授时可以对每种改
编权单独转授。
问题:
A 公司获取的两种版权如何确认和列报?如果确认为无形资产后
续如何摊销和结转成本?如果确认为存货,如何结转成本?
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关于永久性版权,实务中普遍认为应确认无形资产,后续计量采
13
用适当的方法,在预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摊销,比如因
获利方式主要为数字阅读,可按数字阅读生命周期确定摊销年限。
关于阶段性版权的资产分类,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阶段性改编权的目的是出售,应确认为存货。对
于后续计量,根据版权性质采用不同方法:排他性版权按照估计收入
比例分拆,各部分分别按各自消耗模式结转营业成本;非排他性版权
则直接按消耗模式摊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阶段性改编权属于权利人授予的一种特定许可
权利,应确认无形资产。关于后续计量,需结合业务模式以及授权性
质,基于获得的授权期限或预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采用直
线法摊销或加速法摊销。
对于一揽子版权价格如何分摊至个别版权,一种观点建议参考
《电影企业会计核算方法》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进行分配,另一种观
点认为应按照单项版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分配交易对价。
讨论情况:
与会者普遍认为应依据企业持有资产的意图对版权进行分类,如
果为了出售给第三方,应作为存货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为了满足自身
的经营需求,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对于永久性的全版权,与会者观点基本一致,认为应确认为无形
资产,后续按照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进行摊销。与会者讨论认为,可
14
视情况将版权进一步拆分为通过用户点击阅读获取收入的版权或通
过提供会员服务来获取收入的版权,以及转授的版权,分别确认无形
资产和存货。
对于本案例中阶段性改编权,与会者一致同意应确认为存货。此
外,与会者提出实务中普遍存在可以多次转授权的情形(例如同一权
利可在不同区域转授),该情况下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对于后续计量问题,如果分类为存货,在结转损益前企业须要关
注其减值风险,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如果分类为无形资
产,企业应根据业务模式和版权性质,采用能够反映其经济利益实现
方式的方法进行摊销。
对于如何初始计量单独版权的问题,多数与会者认同应按照公允
价值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但是考虑到版权交易市场尚无法提供公允
价值信息,企业需要根据相关信息合理估计各项版权的公允价值,在
无法获取公允价值时采用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
七、关于以外购存货进行减资时存货置出是否作为销售
案例背景:
A 公司原主营业务为高端书画类收藏品的展览及销售,2015 年
11 月A 公司通过拍卖行购入一批高端字画计入存货科目。由于高端
字画占用资金较大且周转较慢,原有经营模式未能给公司创造预期经
济效益,公司很快决定将主营业务变更为以网络平台为艺术家作宣传
15
推广及办理3D 画展等业务。
2016 年10 月,A 公司股东会决议减资,以高端字画对公司全体
股东同比例支付减资款,减资时该批高端字画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
接近。
问题:
上述用以支付股东减资款的外购存货在置出时是否作为销售处
理?
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存货减资行为并非企业自身的业务模式,不构成日
常活动,不应作为销售处理。但如果存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
差异,可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二种观点,存货的置出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应适用收入准则,
但定价不公允的部分应按权益性交易的原则处理。
第三种观点,应考虑是否涉及业务剥离重整。如果属于重整,应
类比常规无偿划拨予股东,根据账面价值核减权益。
第四种观点,交易实质为向股东分配,不是与股东的正常支付交
易,应按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按账面价值结转不产生处置损益。
16
讨论情况:
多数与会者同意本案例中以存货减资的行为可以确认损益,但对
于以存货减资是否能确认营业收入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以存货
减资包含存货的置出和减资两项活动,存货的置出是企业的日常活
动,可作为销售并确认营业收入;第二种观点认为存货减资行为并非
企业自身的业务模式且企业的主营业务已经变更,故应作为处置收益
列示在营业外收入。
此外,与会者提出应关注该分配事项的实质。如果属于业务剥离
重整安排或其中的一部分,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按照账面价值冲
减权益。
八、出租带销售选择权的存货作为固定资产还是存货进行核算
案例背景:
A 公司生产坡口机、对口器、液压站等设备并对外销售,设备的
正常使用年限为10-20 年,为促成销售目的,A 公司与客户签订框架
协议,约定客户可以先试用机器设备,试用期限不超过1 年,试用期
结束前,客户可以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该设备。如客户选择不购买,
则需要将设备退给A 公司,如选择购买,则A 公司将设备出售给客户。
由于机器设备的单位价值较高,客户在试用期间需要按天支付一定的
使用费。如果试用期结束时客户选择不购买,A 公司将收回的设备进
行二次加工,翻新后重新对外出售。2016 年公司出租设备取得的使
17
用费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3.67%。
问题:
1. A 公司应将试用期间的机器设备作为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核
算?
2. 如果A 公司将试用期间的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当试
用期结束时客户选择不购买机器设备,是否可以将其转入存货——在
产品核算,还是仍然作为固定资产?
3. 如果A 公司将试用期间的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当试
用期结束前客户选择购买,是否可以将其转入存货作为销售商品进行
账务处理,还是作为处置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试用期内出租为该设备的收入实现方式,应作为固
定资产核算。延伸到问题2,虽然将设备在试用期内作为固定资产核
算,但不影响设备的最终目的为对外出售获利,因此当客户选择不购
买设备时,应转回存货核算,该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 号第68A
段相一致。问题3,如果客户选择购买,出售设备仍是A 公司的经营
模式,构成日常经营活动,因此作为销售商品处理,确认营业收入。
第二种观点,A 公司对该设备的业务模式为销售,试用期安排类
似于一年内退货权或是销售的激励政策,应仍作为存货核算,试用期
内应预计翻新成本或是采取适当的折旧方法计算确认试用成本。
18
讨论情况:
多数与会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将试用期间的设备仍作为存货
处理。但如果A 公司将部分设备反复用于试用出租,即试用期结束收
回设备后经过加工处理又提供给其他客户试用,这种情形下作为固定
资产更为合理。
假如处于试用期的设备以固定资产核算并实现销售,多数与会者
认为应结合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交易实质判断,如果A 公司以生产并对
外出售设备为主要业务模式,该笔销售可以确认为营业收入。也就是
说,出售设备产生的损益列示为营业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主要取决
于企业的业务模式和日常活动,并非其资产分类。
九、向子公司、联营企业转让资产,相应的递延收益(政府补助)
结转问题
问题:
1、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资产,该资产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
助,相关递延收益在母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中应当如何处理?
2、投资方向联营企业转让资产,该资产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
补助,相关递延收益在投资方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中应当如何处理?
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对于问题1,会计处理原则明确,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将递延收
19
益余额一次性转入相关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合并报表层面,属于内
部未实现交易,应将相关资产与递延收益予以还原。
对于问题2,投资方向联营企业转让资产的交易,实务中普遍认
同首先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一次性结转递延收益余额至当期损
益,再按照与联营企业的顺流交易、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原则
将递延收益中未实现部分予以调整,但对于具体的调整项目存在两种
观点,一种为冲减投资收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另外一
种为调整递延收益和营业外收入。投资方在个别和合并报表层面均采
用权益法核算联营公司,故该交易在两个报表中处理一致。
讨论情况:
与会者一致认为,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资产,母公司个别报表中
应将与该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余额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合并报
表中应将该笔分录还原,继续在递延收益中核算与该资产相关的政府
补助。投资方向联营企业转让资产,投资方在个别和合并报表中处理
一致,在将与该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余额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后,还应调整递延收益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部分,多数与会者赞同
调整投资收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
十、航线补贴应认定为政府补助还是应适用收入准则
案例背景:
航空行业普遍存在各级政府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的政策,从补
20
贴款来源和结算支付方来分,基本存在两大类:
第一大类是民航局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
综[2012]17 号)、《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08] 17 号)、
《关于印发特殊国际航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3] 9
号)等相关规定,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的国内支线补贴和特殊国际航
线补贴。支线补贴主要是针对经济效益较差、运营困难的支线给予的
补贴资金,向连接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的航线以及区域性枢纽
机场和支线机场之间的航线倾斜。特殊国际航线补贴一般也是向新开
航线、市场需求较低的航线倾斜。
第二大类是各地政府为了促进当地民航业的发展,鼓励航空公司
开辟当地航线,进而带来客源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会出台政策鼓励
航空公司运营当地航线,给予航空公司一定的补贴。一般由当地政府、
机场和航空公司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再由当地机场公司与航空公司进
一步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约定详细的补贴计算方法并由机场统一和
航空公司结算。这一类型的补贴的通常可以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机场直接给予航空公司航班起降费和地面服务费的优惠,例
如,只收取标准价格50%的起降费和服务费。
二是机场以每人次为单位,以旅客吞吐量增量为基础,按每人次
X 元补贴标准对航空公司进行补贴。
三是机场以航班为单位,以新增航班班次为基础,按每班次X 元
的补贴标准对航空公司进行补贴。
21
问题:
航线补贴应认定为政府补助还是应适用收入准则?
实务中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上述补贴是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
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应作为政府补助核算。
第二种观点,航线补贴应确认为营业收入,因其与航空公司提供
的运量和具体特定飞行航线相关,通过补贴调节航空公司的运力投
放,构成机票价格的组成部分。
讨论情况:
与会者普遍认为,本案例中的航线补贴,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
资源且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和服务等对价,同时也不是政府代其他
方支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应作为政府补助核算。
十一、关于转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点的问题
案例背景:
A 公司持有B 上市公司股票,对其既不控制也不具有重大影响,
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5 年3 月A 与甲公司签订B 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由于A 公司持有的B 公司股票仍处于限售期,未来6 个
月内被限制出售,双方约定,限售期内,该股票表决权、配股权、分
22
红权等一切派生权利归甲公司所有,A 公司不能将该股票用于抵押、
质押或转让给其他第三方。除此之外,A 公司与甲公司未签订任何回
购协议或其他附加条件的协议。A 公司收到被投资方分红后立即将款
项转给了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A 公司于2015 年3 月底收
到了全部股权转让款。2015 年9 月,股票限售期满,A 公司将股权顺
利过户于甲公司。
问题:
A 公司何时终止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确认转让收益?
实务中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企业已经满足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条件,可确认股权
转让收益。
第二种观点,由于“限售”特征,无法满足“转入方能够单独将
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
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
制”,故与该股权相关的风险报酬尚未转移,不能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第三种观点,如果转让合同有效,且已向中登公司备案,可终止
确认此项金融资产;否则,限售期满股权过户后再终止确认。
讨论情况:
多数与会者认同第一种观点,A 公司于2015 年3 月已将B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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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满足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条
件,但同时提出限售期内股权转让协议可能存在法律瑕疵,应考虑对
财务报表的影响并在附注中充分披露。
十二、关于控股股东以子公司权益工具结算对子公司高管的股权
激励的会计处理
案例背景:
A 公司持有B 公司80%的股权,B 公司为A 公司的子公司。2017
年1 月,A 公司按照经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与B 公司管理层成
员签署了股份支付协议,协议约定如果B 公司管理层成员自授予日起
在B 公司任职满两年且达到相应的业绩条件,则A 公司将其持有的B
公司5%股权以零对价转让给B 公司的高管。
问题:
该项股权激励在A 公司合并报表层面适用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计量?
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由于子公司的权益工具属于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
具,符合结算企业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条件,应当将该股份支付
交易在合并报表层面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第二种观点,由于不是使用母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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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中按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讨论情况:
与会者一致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观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
规定相一致,也即,如果母公司以持有的子公司股份结算,在个别报
表中应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在合并报表中,子公司的股权
属于集团本身权益工具,应按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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