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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广东已一刀切,全面稽查????

(2018-08-16 17:17:20)
分类: 以案说税

最近广东省税务机关按照上级下发的股权交易检查任务,主要针对关联企业无息借款,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哪些关联企业要交增值税,哪些不需要交增值税?


1

无息借款


1、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 (需要视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同期金融机构)

2、集团型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不需要视同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是指:是指某公司对其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影响的关系,具体而言是通过直接投资形成直接占有股份,或者通过控股公司来控制与控股公司有投资关系的其他公司;有影响关系是指:与其他公司有重要业务往来的公司,通过此业务可以直接影响该企业的经营决策。

集团型关联企业:真正的集团企业,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成立,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

有些公司对外投资了许多子公司,也喜欢宣称自己是集团公司,此类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集团公司,属于普通关联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间借款按无偿提供服务划入视同销售范围,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方式下,企业集团分拨下属单位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模式有两种:

模式一: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模式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资金需来源于外部,集团内贷款利息必须小于等于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超过利息支出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所得税前不能扣除(和企业无关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普通关联向金融机构借款后,无偿借给其他关联公司,被长期占用并且未合理分担利息支出,因此企业需要对税前不合理列支的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2

关联企业有息借款


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把资金再转借给关联方使用,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合同,收取关联方利息。这种模式可以根据利息是否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为两种情况。

1、是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把资金再转借给关联方使用,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合同,收取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企业在融资活动中的实际收益为高出实际贷款利息部分。

贷款利息必须小于等于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超过利息支出所得税前不能扣除,同时不能超过债资比例。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2是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把资金再转借给关联方使用,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合同,收取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在融资活动中没有实际收益。

3

案例

最近,广东省东莞市税务机关按照上级下发的股权交易检查任务,对K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税收检查,确认该公司虽在减持股票后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但其在检查年度通过多列支利息费、顾问费等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7454.2万多元,加收滞纳金1762.7万多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征入库。


  不久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专项检查的要求,东莞市税务机关对K投资公司历史年度股权转让行为实施税收检查。


  查前,检查人员通过深交所网站了解到,2014年12月,K投资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控股的广东JL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L股份公司)6600万股股份,以10.1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自然人杨先生。


  在随后的实地核查中,K投资公司出示了企业自查后于2017年2月21日补缴金融业营业税完税凭证。企业人员向检查人员解释称,K投资公司进行2014年汇算清缴时,已经就该笔股权减持行为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1798万多元,但因为对相关税收法规不了解,漏缴了金融业营业税,随后在税务人员指导下,企业核定了该笔股权减持需补缴的营业税,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经核实,检查人员发现,K投资公司在减持JL股份公司股票之后,确已足额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4356万元、滞纳金1457.13万元。企业股权交易不存在涉税问题,但企业其他经营活动和账目处理有无问题?工作细致的检查人员没有就此止步,调取了K投资公司2014年——2015年度企业账簿和凭证,继续进行仔细核查。


  K投资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亿元,经营范围为科教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实业项目投资等。企业账目显示,K投资公司的实收资本为8亿元,但“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这项表示企业实际资金支出额的会计项目中,金额却常年保持在15.5亿元。


  观察K公司的财务报表,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除在2014年发生过一笔减持股票的业务外,在2014年1月——2015年12月期间投资活动不多,但在此期间企业却向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大量融资。那么,该企业借来的资金都去了哪儿?


4

延伸检查,巨额财务费用有蹊跷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对K投资公司股权结构作了调查,了解到K投资公司的股东是东莞市HS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HS公司)和东莞市YH实业公司(以下简称YH公司)。结合账目数据和外部信息,检查人员分析发现,K投资公司账目中存在不少问题:


  其一,K投资公司向银行、证券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并支付利息费用,但K投资公司借款并非全部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而是被两家股东YH公司和HS公司长期占用。虽然在此过程中,两家股东公司有借有还,但K投资公司“其他应收款”项目始终保持较高余额。以2015年为例,K投资公司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额度均保持在15亿元左右,全年向金融机构借款累计额度超过39亿元。YH公司和HS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信息显示,共计占用K投资公司资金逾20亿元人民币,而K投资公司将这些借款资金产生的近2亿元利息支出全部计入当年财务费用并在税前进行了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应与企业现在和未来取得收益直接相关,否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检查人员认为,K投资公司的借款超过了自身经营需要,被股东企业长期占用并且未合理分担利息支出,因此企业需要对税前不合理列支的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其二,K投资公司自2014年起,筹划其控股子公司JL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收购目标公司等方案,并于2014年和2015年分别向7家财务咨询公司、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了总计380万元和8460万元的顾问费、咨询费,K投资公司将这些费用全部列入公司“管理费用—中介费”科目,进行了税前扣除。


  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支出的巨额顾问费、咨询费不具有合理性。2012年起,K投资公司成为JL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达到42.65%,并且K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长期担任JL股份公司董事长一职,K投资公司对JL股份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应充分掌握。作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策划方和认购方之一,K投资公司完全不需要发起对JL股份公司的相关调查。


  同时,在JL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通过中介途径向社会寻找战略投资者、募集资金收购目标企业,JL股份公司都是实际的融资主体,是募集资金和并购目标企业的受益方,JL股份公司有义务聘请中介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发布相关调查报告,有责任对收购目标企业进行可行性调查,但K投资公司作为JL股份公司控股方,不应越俎代庖,代JL股份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检查人员认为,K投资公司通过“管理费用—中介费”科目,为下属JL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和收购目标公司等活动列支相关顾问费、咨询费共计8840万元不合理,应予以纳税调整。


5

逐笔测算,3亿元多列成本出水面



  确认K投资公司存在多列成本费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之后,检查人员约谈了K投资公司财务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承认在顾问费、咨询费核算方面存在问题,但并不认同检查人员“多列支利息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意见,辩称HS公司和YH公司是K投资公司的股东,3家企业均属同一集团, HS 公司和YH公司只是通过融资能力较强的K投资公司统一融资,为内部管理方便,利息费用由K投资公司统一支付并入账,不存在多列支费用问题。


  检查人员出示了外调取得的HS 公司和YH公司占用K投资公司资金的会计凭证、出借归还记录等证据材料,并重点向企业人员讲解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法规。向企业人员表示,依照法规规定,K投资公司所融资金并没有全部用于自身投资经营,而大部分被HS公司和YH公司经营占用,这些资金取得收益与K投资公司经营无关,因此这些资金的利息费用不能在K投资公司税前扣除。经过检查人员辅导,K投资公司最终认可了检查人员对于企业税前多列支利息费用的意见。


  虽然企业承认在费用列支方面存在问题,但由于K投资公司检查期向多家金融机构先后申请了数十笔贷款,如何计算股东公司占用资金数额,准确确定不合理利息支出费用具体金额,成为摆在检查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为此,检查人员经过研讨,决定首先厘清K投资公司股东的资金占用额,然后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测算出应由其股东公司负担的利息费用,再以此为基础核算K投资公司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提供的贷款明细表和合同,检查人员梳理出了K投资公司70多笔贷款的计息金额、贷款天数和利息数额,通过加权算数平均法计算出K投资公司的加权平均月利息率。随后,结合K投资公司两家股东公司检查年度每月期初“其他应收款”余额进行测算,最终核算出K投资公司税前多分摊的利息费用。经核算,检查期内K投资公司税前共多列支利息费用2.47亿多元,由于计息方式与金融机构保持一致,且充分考虑了各项贷款的权重,K投资公司财务人员最终认可了检查人员的核算结果。


  经查,K投资公司检查年度内税前共多列支利息费用、顾问费和咨询费合计3.36亿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东莞市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7454.2万多元,加收滞纳金1762.7万多元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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