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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VIE架构下间接股权转让投资退出的税务思考路径

(2018-06-26 14:56:24)
分类: 涉外税收

VIE架构下间接股权转让投资退出的税务思考路径 (上篇:是否应税)

当今中国火热的创业大潮中,VIE架构是海外上市融资的主流解决方案。然而你是否知道,VIE架构企业的机构投资者在退出的时候,可能由于涉及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以下简称“间接股权转让”),而产生巨额的中国所得税纳税义务 普华永道VIE架构下间接股权转让投资退出的税务思考路径


                                      

很多亲身接触过间接股权转让税务问题的人都会有这样的体验:这类税务问题往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用一般的商业或财务思维很难去理解。例如:有时应纳税所得额比实际收益还要多,有的时候取得收益却可以不用交税,有时候真金白银的投资成本却不被认可。


因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税务处理一般都会交给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完成。但作为投资人(或被投企业,或下家买方)交易安排的时间往往非常紧张,有时候来不及咨询专业机构怎么办?或者很多时候咨询了专业机构但收到如天书般的咨询意见怎么办?


本次系列文章中我们将化繁为简,将间接股权转让问题分为三个层次,简单几步,帮助您找到对此类问题的思考顺序,如何提前布局,并能迅速读懂并使用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


第一层思考:该交易是否在中国征税?(上篇)

 

第二层思考:如果征税,税款如何计算?(中篇)

 

第三层思考:如何申报及实务操作注意事项?(下篇)


通过本篇(上篇)的介绍,您了解以下三步后就可以快速对一桩间接股权转让交易是否在中国征税有大体判断:


是否在中国应税


不同于其他应税行为,VIE架构下通过转让境外公司股权退出并不是一定要在中国交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文)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仅当转让境外公司股权的退出行为被视为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且构成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中国公司股权即是中国应税财产)时,退出行为才会被认为应在中国征税。在目前的实务中,所谓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常被税务机关解读为境外架构缺少商业实质。对于尚未退出,但希望对退出时的税负进行优化的投资者,首先应当考虑增强境外架构的商业实质。


7号公告同时提供了可直接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进而可直接认定为不在中国征税的情形(我们可称之为“绿区”),以及可以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从而应在中国征税的情形(我们可称之为“红区”)。


当判断某项具体交易是否会在中国征税时,快速简易的做法是先看交易是否进入“绿区”或“红区”。如果没有,再看按照7号公告的一般标准判断是否应在中国征税。

第一步:绿区


绿区包括三种情形:

  1. 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公司股权

  2. 可以适用税收协定中的条款免予在中国征税;

  3. 符合7号公告中所述特定标准,其实质可被视为公司内部重组的交易。


交易属于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可以直接被判定为不在中国征税,不需要再考察其他标准。


检查一项交易是否符合绿区情形时需要注意:7号公告中对适用每种绿区情形的标准都有严格精确的描述。如果一项交易仅能符合某种绿区情形所需的部分标准,而非全部标准,则不能直接认定为不在中国征税,例如:在某境外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该公司股权(不在公开市场),在上市后在公开市场卖出。


当然,不能适用绿区标准不意味着该交易就一定会在中国征税。不能适用绿区标准后,还应按照一般标准考察交易的商业目的和境外架构的商业实质,才能最终确认是否在中国征税。例如上述在上市前取得股权在上市后卖出的情况,实践中也有税务机关认为该情况虽然不符合绿区标准,但鉴于被转让的境外公司已在境外上市,可认为其使用境外架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及可接受的商业实质,因而认为可不在中国征税。

第二步:红区


7号公告中有4条明确标准,一项交易如果同时达到这4条明确标准,则除非它在“绿区”中,否则将直接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进而在中国征税。


这4条标准可以理解为是将7号公告其他一般性判断标准推向极致的量化体现。例如“红区”其中一条标准是:“境外企业的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应税财产”。其实在7号公告的一般性考察标准(非“红区”也非“绿区”)中也要求对境外企业股权价值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企业进行考察,但未予量化该标准。在“红区”标准中,该要求被明确量化。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4条标准相比于一般性标准有更明确的数值量化,但在实际使用时仍然具有一些标准上的疑问。例如上面所说的股权价值75%来源于中国这一条: 如何确认股权的价值?使用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什么情况被认为是来源于中国应税财产?这些问题在7号公告或其他相关税法中都没有直接解答。因此,对于一项交易是否已经踏入“红区”,交易各方不应轻易下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第三步:合理商业目的/商业实质判断


当有一个交易既不在“绿区”,也不正在“红区”中,就需要根据7号公告中的一般性标准进行判断。核心是考察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境外架构商业实质


值得注意的是,在税法和税务实务中对“商业实质”的理解,与通常商业活动中的理解未必完全相同。目前的税务实务中,缺少商业实质通常被理解为指海外公司在境外注册成立,但几乎没有在境外开展具体经营性活动,或该活动规模与其持有股权的中国公司相比相差甚远。对于判断经营性活动规模,税务机关较容易验证的证据包括海外公司的雇员数量,业务收入与成本/费用规模,甚至所使用的办公场所规模等。


7号公告中对此提出了7个因素作为考察角度,但没有指出具体量化的判断标准,也没有提出这7个因素的关系(例如:是否必须全部满足,或重要性排序),只是提到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此后,也没有后续法规对此进行进一步阐述。目前实践中多由纳税人自行主张举证,税务机关审阅判断。


合理商业目的/商业实质判断本应作为判断间接股权转让征税的前提及必经程序,且根据上述标准看,所涉及的讨论很可能全面而复杂。但遗憾的是,目前我们观察到的大多数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并未就此展开充分讨论,而是直接洽谈税款计算。


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具有海外架构的公司(典型为VIE架构公司)对于海外架构的使用和建设并不充分,导致公司或投资人自己在看待境外架构的商业实质时没有充分信心。因此,对于尚未退出,但希望对退出时的税负进行优化的投资者,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结合公司业务和实际商业需要,建设境外架构的商业实质。


 结语 


对于VIE架构投资退出涉及的间接股权转让问题,目前投资者或被投公司在实践中常采取两种极端的应对态度,要么完全没有意识到可能涉及中国税问题,要么直接认为应当在中国缴税并进入如何申报和计算税款的阶段。


实际上,正如本文介绍的,具体到一个间接转让交易是否应在中国征税本应经过多个环节详细论证。相应的,在运作VIE架构的海外架构部分时,以及考虑股东投资主体所在国家时,应当意识到其对于未来投资退出时是否在中国征税所起到的重要影响。


在本系列文章的下一篇(中篇)里,我们将向您介绍间接股权转让交易税额计算的痛点及应对思路,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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