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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西政资本版)

(2017-11-20 11:41:22)
分类: 最新财税法规动态

17

湖南省(省级、长沙、株洲)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 5000 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应不低于 100 万元。

2优惠政策

  •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落户奖励: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房产税按程序申报减免。

  • 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 50%奖励。

3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 号,自 2010 年 1 月 13 日实施)。

http://img.mp.itc.cn/upload/20170401/014562f9902d44539d21d5c8cc3fd2b2.jpeg

18

重庆

1适用条件

  •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 1亿元人民币,首期到位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货币资金出资,单个投资者的出资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首期资金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

  •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应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必须自企业登记之日起 3个月内到位,首期实收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 2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者相关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名。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 5 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未涉及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2优惠政策

  •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形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 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投资者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被投资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 税收返还:在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所得缴的税收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按 40%给予奖励;所投资项目位于重庆市内的,按 60%给予奖励。

  • 核定税收: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按规定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号,自 2012 年 11 月 17 日实施)。

19

四川省

四川— 成都

1适用条件

  •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资金应委托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

  •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2优惠政策

  •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外投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20%的比例税率;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 落户奖励:

    在成都金融总部商务区范围内,股权投资企业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成府发[2009]24 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非上市企业,单笔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笔奖励股权投资企业 10 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上缴营业税中属市、区(市)县两级地方税收部分的,前两年给予 100%补贴,后三年给予 50%补贴。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属市、区(市)县两级地方税收部分的,前两年给予 100%补贴,后三年给予 50%补贴。

  • 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区(市)县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补贴。

3政策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10”112 号,自 2010 年 12 月 31 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20

西藏自治区

1适用条件

在西藏注册登记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业,包括西藏驻区外企业及入驻藏青工业园区企业。

2优惠政策

  • 在 2011 年至 2020 年期间,自治区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 15%的税率。

  • 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适用税率为 20%,由合伙制企业代扣代缴。

  •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3政策依据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 [2011]14 号,自 2011 年 1 月 25 日实施)。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 号,自 2014年 5 月 1 日实施)。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 号,自 2014 年 7 月 10 日实施)。

http://img.mp.itc.cn/upload/20170401/2a6f87444db4427b937e2f62fe658b97.jpeg

21

青海省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 1 亿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以有限公司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

2优惠政策

  • 税收返还:在企业盈利年度前免征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 3 年内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按 50%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省的企业或项目,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60%给予奖励。

  • 落户奖励:新设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额 10 亿元以上的,补贴 1000 万元;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额 10 亿元以下、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的,补贴注册资本的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其房地产交易费减半征收,按契税应缴税额给予 50%的地方补贴,并免征房产税三年。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 5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 高管奖励:高层次金融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 5 年内给予 70%的补贴。

3政策依据

《青海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2

新疆(自治区、霍尔果斯)

1适用条件

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 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 200 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

  • 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

  • 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2优惠政策

  •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税收返还: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3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 号,自 2010 年 8月 25 日实施)。

新疆-- 霍尔果斯

1适用条件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

2优惠政策

上述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发“2011”33 号,自 2011 年 9 月 30 日实施)。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 号,自 2011 年 11 月 29 日实施)。

③《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新党办发“2014”10 号,自 2014 年 4 月15 日实施)。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

除上述省市,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地区还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可同步参考《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可同步参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等地。

http://img.mp.itc.cn/upload/20170401/32e3db2382174195bae3080beceae5f4.jpeg

23

天津

1适用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2优惠政策

  •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 500 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 基金管理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

  •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企业或项目的,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80%标准给予奖励。

3政策依据

1.《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 号,自 2009 年 9 月 8 日起实施)。

2.《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12”24 号,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止)。

24

河北省

1适用条件

内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 5000 万元。投资者应以货币方式出资,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 500 万元。外商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 万美元,并以货币形式出资。

2优惠政策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并持有其股权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暂不予以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对省内企业直接投资额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 1%计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3政策依据

①《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冀财金“2016”44 号,自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实施)。

②《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冀政办字“2016”186 号,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实施)。

25

山西省

目前暂时未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该省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扶持政策和优惠。

http://img.mp.itc.cn/upload/20170401/98e814fc4fb54dc5947e5ac977fbae64.jpeg

26

辽宁省大连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 5000 万元并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 20%,在大连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其总规模的60%。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2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 5 亿元的,给予500 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的,给予 1000 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 30 亿元的,给予 1500 万元补贴。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达到 10 亿元的,给予5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 30 亿元的,给予 10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 50 亿元的,给予 1500 万元补贴。对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 50 万元补贴。

②办公用房补贴:建设自用办公、营业楼的,按其缴纳地价扣除动迁成本后的 50%给予补贴。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3 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 500 元一次性予以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税收返还:股权投资企业,前 2 年全额补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 3 年减半补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 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年度给予全额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 50%补贴。同时,符合《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3政策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21 号,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实施)。

27

吉林省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最低实收资本不得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 1500 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2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三年内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年后减半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臵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5.税收返还: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80%给予补助。

6.落户奖励:管理企业在省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 3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由所在地政府分别按每年租金额的 50%、30%、1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高管奖励:管理企业连续聘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省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所在地政府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3政策依据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政办发[2010]14 号,自 2010 年 5 月 22 日实施)。

2.《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 2010 年 6月 24 日起实施)。

说明:本次政策收集截止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之后出现新政策,以新政策内容为准。另外,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会随国家的金融政策做适时调整,实际操作时需再行与政府部门沟通,以便核实最新政策,以及争取最新的政策支持和提高操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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