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赔偿金税收处理及注意事项
赔偿金名目繁多,有交易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金、质量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等。所谓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赔偿金涉及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现将相关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1、赔偿金列为价外费用计算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细则对价外费用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延期付款利息”从“违约金”中分离出来,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这里将“赔偿金”列为价外费用计算征收增值税,但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从货物销售收入确认原则来看,必须同时满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等条件时才可以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赔偿金”列为价外费用计算征收增值税,必须是在销售收入确认的同时以“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形式取得,才能作为依据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收入不能确认,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就不属于“价外向购买方收取”,仅作为一种违约赔偿,列为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2、赔偿金列为价外收费计算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于“赔偿金”列为价外费用计算征收营业税的处理与上述增值税相同,但是营业税再不象增值税只强调“向购买方收取”,因为营业税上认定比增值税更为广泛,这个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吸收了《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规定实践经验,将“赔偿金”明确列为价外收费计算征收营业税。
3、个人取得赔偿所得依法征免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的赔偿收入,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个人取得被依法征用房屋补偿收入免税。《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规定,对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规定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收入征税。《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规定,对专利所有者个人,因其专利权被单位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明确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取得赔偿金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公告),对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4、违约(赔偿)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收支有别
企业取得基于交易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各种各样的违约金时,应当作为营业收入处理;基于未完成交易的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各种各样的违约金时,应当抵扣相应财产损失后,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税法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这里的违约金收入,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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