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企业背后的个人转让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是否需要缴税
(2015-09-16 08: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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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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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企业背后的个人转让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是否需要缴税
一、
个人转让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转让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二、
个人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个人财产,在增值后抛售属于转让个人财产,这一过程就涉及到了转让个人财产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该通知继续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进一步明确了167号文限售股的范围,“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
分析上述三个文件,我们可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人转让普通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免税政策,但是对于转让限售股仍然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关键在于167号文以及70号文中所述的“限售股”是否包括个人以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定向增发股票也有一年限售期的要求,那么这里的限售股是否属于70号文中的“其他限售股”?
针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印发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从《通知》规定看,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也就是说个人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不属于70号文和167号文中的“限售股”,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解读也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税的目的的。目前我国的限售股主要是公司首发上市时原有股东所持股份,由于这些股份取得成本通常远低于在流通中取得的股票,为保证公平,国家税务总局将其区别于一般上市公司股票征税。定向增发股票的价格是依据上市公司股票市价定的,其取得成本与一般流通中取得股票的成本差距较小,所以个人转让依然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
那么合伙企业转让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是否也享受免税优惠?前文的分析已知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不属于70号文和167号文“限售股”的范围,因此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能否同样适用“通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得由投资者分别缴纳所得税,企业投资者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不适用“通知”免税;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等同于一般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存在模糊之处。这一纳税事项从纳税主体上来说是个人,从税种上来说是个人所得税,但是纳税事由从实质上来说却并不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而是合伙企业分红,不应当适用“通知”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从通知的内容来看,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也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三、
个人转让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转让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所得,对于企业投资者计入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者计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参与定增要交个税,个人直接参与定增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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