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补缴滞纳金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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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是需加收滞纳金的
保险法实施以后,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补缴日期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按照补缴金额分险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保险不再加收放大系数。
http://s1/mw690/002UWpk3zy6WIf30aEU60&690
举例说明
某用人单位2015年7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4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5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6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5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6月1日起,至7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比如,该员工5月份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单位缴费:879.36元,个人缴费:262.51元,总计:1141.87元。
滞纳金:1141.87×39×0.0005=22.27元
养老保险放大系数
保险法实施以前
补缴起、止日期为2011年7月之前的保险费时,养老保险需加收放大系数,不计算滞纳金。
http://s15/mw690/002UWpk3zy6WDpkbtv07e&690
举例说明
正常情况:单位缴费:2000×20%=400元;个人缴费:2000×8%=160元; 单位和个人共计缴费:400+160=560元。
加收放大系数: C=2012年社平÷2004年社平=5223÷2362=2.21
单位缴费:2000×2.21×20%=884元;
个人缴费:2000×2.21×8%=353.6元
单位和个人共计缴费:884+353.6=1237.6元。
二者差额:1237.6-560=677.6元。
所以,单位共缴费:1077.6元,个人共缴费: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