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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验算裂缝宽度需要考虑地震组合吗?

(2017-04-20 0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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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建筑结构
这个问题我也是困惑了很久,我曾经到朱炳寅朱总的博客上请教过这个问题,朱总的回答是不考虑地震作用,但仅给了个结论,没具体展开表述。下面说说我的看法:
  第一种说法:首先关于裂缝宽度的验算只有混凝土规范8.1条有详细的叙述,其余几本规范中均没有相关叙述。混凝土规范给出计算裂缝宽度的公式中只提出采用标准组合,没有具体展开。荷载规范3.1.1条将结构上的荷载划分为三类: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偶然荷载。这首先要有一个概念,就是地震作用不属于“荷载”的范围,很多人将地震作用划分到“偶然荷载”的范畴,这是概念上的错误。再看荷载规范3.2.8条关于“标准组合”的定义:标准组合指的是“永久荷载+可变荷载X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从这个概念上来说,规范表达的很清楚:裂缝计算既然没有进一步的规范规定,那就只能执行混凝土规范8.1条的规定,也就是裂缝宽度验算不考虑地震作用,但应该考虑风荷载的影响。(这里再说明一点,《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4.0.2条表达的文字是“结构上的作用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这样是不是理解为地震作用不属于”偶然荷载“但属于”偶然作用“?而现行的《桥梁规范》中不再出现荷载的概念,而是直接采用”作用“的概念,并且将地震作用归入”偶然作用“的范畴,这与《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概念是一致的)
  第二种说法:另一个角度, 从我国的抗震设防目标来说,”小震不坏“是我们必须要达到的设防目标。”小震不坏“用规范的准确用词来说即”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条文说明中的解释是”一般情况下(不是所有情况下),遭遇第一水准烈度(纵值烈度)时,建筑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从结构抗震分析角度,可以视为弹性体系。姑且抛开括号中“不是所有情况下”的说法(纳闷:不是所有情况指什么情况),也即小震时,结构不受损。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1.0.6及1.0.7条的术语来说,“小震时,结构不受损”是不是可以指“小震时结构的可靠度不允许降低”。而《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1.0.7是不是可以理解为1.0.6条的具体量化,也即达到了1.0.7条的功能要求就认为是满足了1.0.6条的可靠度要求。其中1.0.7-2条指出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要具有”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的功能要求。所谓”良好的工作性能'是包括“不发生影响正常使用的过大变形和振幅,或引起使用者不安的裂缝宽度”。所以综上所述,我国的抗震设防目标又要求“小震不坏”,也即小震时具有足够的可靠度,继而小震时要完成1.0.7的功能要求,继而要达到1.0.7-2条控制裂缝宽度的要求。这样来说计算裂缝宽度又需要考虑地震作用的影响。
  综上所述,关于“验算裂缝宽度是否需要考虑地震组合”我得出了两种结论,我自己认为是按第一种说法不需要考虑地震作用的说法更符合规范,但从第二种说法中我又不能“圆出”第一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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