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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广泛宣传,百姓已经知晓国家的已有规定:在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检查乙肝两对半项目,这对保护广大入学者和就业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对于非入学或就业时的体检,如医院受企业单位委托为职工进行的健康体检,是否可以实施两对半项目的检测呢?对此,人们还存在较多的模糊认识。本案中的广州某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和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因公开乙肝携带者名单被告上法庭一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新闻事件
王文原是广州某国际会议中心员工,2010年8月,单位组织员工体检,由广东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上门进行体检。王文表示,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抽血项目的乙肝两对半检查,医院在未取得王文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体检报告直接出具给工作单位,泄露了个人隐私,侵犯了其人身权。
今年3月,王文将该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分别投诉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要求这些单位公开向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道歉。
院方表示,国家规定在入学体检和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乙肝两对半项目检测,并没有强制规定在健康体检中不能进行乙肝两对半项目检测。医院受原告所在单位委托,为其员工提供健康体检服务,体检项目都是按单位要求进行的,单位对体检内容完全知情,医院根本没有擅自为王文实施乙肝两对半项目检测的任何动机。
处理结果:60个工作日后,市卫生局确认医院违规并开除了当事医生,但人社局表示尚无证据表明企业存在歧视。对于后者的答复,王文很不满意,表示将继续维权。他还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开展乙肝项目检测需取得当事人同意
2010年3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就曾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第1条要求,“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同时,第2条还规定,“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可见,本案中的职工王文在单位组织体检中,完全有权力拒绝乙肝检测项目。如果王文所称自己不知情属实,医疗机构不得进行相关检测;而如果王文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检测,规章也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将乙肝检测项目报告进行密封,并交予职工本人。
显然,本案中的被告医院违反了此规定,根据《通知》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执业医师法》第37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职工王文由于其个人隐私泄露,名誉人格受到了不利的评价和严重侵害,并造成失业损失,应属于《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9项规定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故本案中的医生被开除。至于对医疗机构应如何处罚,由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此无对应的法律规定,故医院未承担法律责任。
医院不可随意放置体检报告单
类似侵犯患者隐私的情况并非个案,临床实践中还有这样一种现象,在基层医院,患者在咨询何时、如何取检验结果时,经常被告知“两天后,所有的检查报告都会放在门口桌子上,到时自己来找。”医院将患者检查结果暴露在外,这种做法也是侵犯了患者隐私权。对此,《通知》第3条明文规定:“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可见,对于乙肝相关项目的检测,即使是单位委托对职工进行的健康体检,医疗机构在检测前也应当告知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时,对检测结果报告单应加强管理,凭患者本人有效证件(如医保卡、身份证等)领取,而不能将报告单随意放置公众视野之下,否则即构成侵犯患者隐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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