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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情好转又突然死亡 医方规范行医无过 沟通到位可避免医疗纠纷

(2012-07-02 09:22:48)
标签:

河北省

病情

执法主体

医疗损害赔偿

超范围行医

杂谈

案例回放 刘某,男,56岁,头痛头晕、恶心呕吐伴意识不清2小时来就诊。查体:血压 240 /140 mm Hg,神志轻度昏迷,心率64次/分,双侧病理反射阳性。初步拟诊:原发性高血压3级,伴脑出血。接诊医生首先用利血平1 mg肌注,并快速输入20%甘露醇200 ml,做CT证实头颅内出血的诊断已成立。出血量约100 ml,报病危,通知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并立即开颅手术,清除血块并止血。8小时后意识逐渐恢复。术后第2天,允许家属探望时患者能点头示好转,家属非常高兴,术后第5天,患者烦躁,再次昏迷。复查头颅CT再次出血,出血量达到12 ml,再次抢救,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患者家属大闹医院,要求赔偿。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医务人员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并没有主观和客观过错。在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也进行了及时、规范的抢救和治疗,而是家属对患者治愈的期望值过高。患者家属认为做了手术就应该能救活。患者术后病情确实好转,然而病情千变万化,医方无法完全预测到。
    从本案中,我认为应该吸取的经验在于,医务人员只是把病情向家属做了简单的交代,对病情的严重程度(死亡率>40%)、复杂性(再次出血死亡率达60%~80%)交代不够深刻。尤其是病情好转后发生的突然变化没有及时通知家属。医务人员也存在侥幸心理。事实上短时间内经抢救病情会很快好转,但是患者的预后不可高估。
    经双方多次调解,最终家属理解了医院说得有道理,而且已经尽力了,最后放弃了赔偿要求。
    此外,在行医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出现医疗损害赔偿事件的情况下,执法主体对医务人员有无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不同情形,处理结果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法律形式对医师的资格准入和执业活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执法主体在发生医患冲突及医疗纠纷时,首先问你是否有医师资格证,是否注册。如果没有,就是非法行医,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有资格证书没有注册或超范围行医也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两证都有就以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处罚较轻。
    医疗是高风险行业,关系到人的生命,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基层医务人员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主动与患者及家属沟通。

                                                            河北省围场县大都医院急诊科 曹志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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