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1456丰川装饰城告91个欠薪人(家属)书
(2022-09-28 11:57:34)分类: 行案诉求 |
丰川装饰城告91个欠薪人(家属)书
(DA-1456)
卢国奎、尚国臣等91个被欠薪人及家属:
葫芦岛丰川装饰城首先再次向全体被欠薪农民工、员工和家属道歉。仅就有关员工提出适用法律讨薪两点建议通报大家。
1、 早在2016年,丰川装饰城10200平米土地被龙港区内鬼胁迫丰川矿机公司“被主体”导致拍卖700万元被刘永刚串通执行局得以独吞(百案书证-7767)!原本丰川装饰城的资产,直至2022.01.17龙港区1号《决定书》予以自我纠错回归认可丰川装饰城产权。但经向自然局申请《土地证》回转、工商局恢复执照“做空主体”回转、住建局(海航路)征收办征收款主管局长郑宝林被中法孙志远李跃杰违最高法(2012)4号、97号、148号“不得联合执行、委托执行强拆”和“专款专用”的强制规定——抛开700万补偿款成立与否及合法与否不谈、一笊篱捞光法律强制规定第一顺位权益应得人(留守人员工资)的全部资金权益至今分文不退。
2016年当时狱中王福瑞授权高云峰、高凤军提交龙港区(2004)56号文件承诺每月43750元、本息合计2000万元的赔偿款给付无论是否虚假诉讼的刘永刚的执行款,但葫中法孙志远李跃杰违法不予理睬、强令郑宝林支付给刘永刚700万元,郑宝林同样负有不依法履行征收款专款专用职责的、至少造成91个欠薪员工其中11人至死未得欠薪给群众造成特别巨大损害后果、给政府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多重严重后果责任。
2017年王福瑞释放至今携欠薪人多次找孙志远、李跃杰、郑宝林,特别是在龙港区政府《不予赔偿决定书》合并孙李郑3人明知依其抗法拍卖700万元全部给付刘永刚的情况下——丰川装饰城(被违法制造零资产现实场景)已无资产给付工资的情况下,对一个合法的工商注册企业只能进入破产或者注销清算程序,而无论破产或注销清算法律的第一偿债顺序是员工工资、即本案的留守人员工资170万元。另2012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36条(六)款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国家赔偿法注解与配套》66页末行规定“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即使破产清算,也应工资、税款、水电费、留守人员费用顺序给付,而孙志远、李跃杰、郑宝林3人明知丰川装饰城前述《不赔书》场景下已无资产——而把700万元一次性转给刘永刚是对91个欠薪人权益的抗法剥夺!多个欠薪人建议向巡视组和市监察委反映不得解决,故向91个欠薪人通报告知。
2、6年来丰川装饰城合并欠薪人向葫中法对龙港区政府和前述3个法院人员、建委人员提起8轮诉讼合并给付工资请求,葫中法(2017)93号《判决》、(2019)45号《裁定》及相应的高法591号817号,以及葫中法对邵庭营、王晨义、孙洪波、卢国奎、李成才、尚国臣、杨继明、吴瑞林、朱逢泰、沈文平等8轮诉讼全部驳回。特别是葫中法(2022)1号《裁定书》对企业和欠薪人依葫中法自身3号《司法意见书》认定事实;对高法704号“六重确认赔偿的结论”;对高法76号等19个裁判书“标的物羁束”被突破侵占的事实,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36条6款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情形(2016年海航路涉及丰川装饰城和丰川矿机公司的征收款之‘专款专用’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恢复生产条件,而被孙志远、李跃杰、郑宝林‘查封补偿款’且暴力执行迳行给付刘永刚和赵玉珍属于‘隐性吊销执照、暴力停产停业’属性),依据最高法(2022)3号《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ASZ-7466)第16条“错误执行造成受害人停产停业的,下列损失属于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错误执行生产设备、用于营运的运输工具,致使受害人丧失唯一生活来源的,按照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的规定;特别是龙港区政府(2022)1号文件自我纠错的事实——无论葫中法是否跟进纠错,其执行局孙志远、李跃杰的执行已经客观铸成特别巨大错误(无论是故意或过失的、孙志远篡改引用<执行局笔录>本身佐证舞弊枉法的事实);另高中法19个生效裁判的“羁束”被孙志远、李跃杰冲破实施侵害本身,抛开葫中法一面自我打脸不谈、这种司法执行侵害后果已经客观上铸成“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铁案。故,适用16条(一)款赔偿“必要留守职工工资”早已无可抵赖。
3、抛开前述两重舞弊倒企、侵害农民工和员工的欠薪权益不谈,对四级政府法院312个议判书特别是高法704号的六重赔偿结论,2022.05.01起实施的最高法(2022)10号《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BASZ-7615)第28条“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部门法释对《国家赔偿法》的解释的67页“第一条”、最高法司法赔偿案件3号《法释》的第(一)条、最高法行政赔偿案件10号《法释》的第(一)条,全部是“必要留守职工工资”!然而被我们的人民法官规避了!忽悠了!偷换了!欠薪农民工和员工被玩弄了!国家法律国务院的解释最高法的规定多重国家法律意志被强奸了!
综上,特别告知91个欠薪农民工和员工及至死未得欠薪的家属,农民工和员工中不乏懂法正义之人,然而他们的意见因为无权无钱的缘故不被采信和支持。丰川装饰城及王福瑞本人也为此作出了不懈的痛苦的努力然而无济于事。故告知欠薪人自讨方便、各自努力寻求救济途径(如龙港区赔偿到位丰川承诺依2017.11.27葫芦岛日报<公告>和2017.12.10与欠薪人债权人的<约定书>优先给付工资)。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1、 (百案书证-7767)葫中法提款《通知书》;
2、 (百案书证-7767-1)李跃杰签发的81-5《裁定书》;
3、 (登案-1344-2)91个欠薪人名单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