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1410-1-1对(DA-1410-1)诉状案的请求信

分类: 行案诉求 |
给省政府复议处、沈阳铁路中法立案行政两庭
对(DA-1410-1)诉状案的请求信
(DA-1410-1-1)
省政府复议处:
铁中法立案庭:
铁中法行政庭:
仅就两个问题探讨如下:
1、 省高法、葫中法、铁中法多个裁判以“多主体多行为不符合一事一诉、即属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驳回诉讼。然而同理,原本省政府1个《复议决定书》、对应龙港区政府1个“拆房抢地”违法行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政府法院对龙港区政府1个正文只有49个汉字的“行为”分叉作出273个复议裁判书,原告“同等适用”对葫芦岛市政府2019.12.06两页公文行为分别侵害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立案。
法院对被告对抗、抵制生效复议决定和裁判、规避赔偿责任抗法胁迫补偿——破坏复议和诉讼法律制度仅本次已达30个月造成直接损失超过1200万元、是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直接损失30万元”的40倍、是造成6个企业“停产停业6个月”立案标准的30倍。明显属于《行政诉讼法》66条“被告主管人员、直接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96条(五)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铁中法和省复议处明知被告人员已经涉刑而参与273个议判书的推诿包庇——如果复议处和铁中法移送刑事案件,因刑事案件可以吸收行政责任,则可对“欺诈导引诉讼”并案审理。既然复议处和铁中法至今不依法移送案件,则不能形成吸收的关系,应当分别立案。
2、 转引本次向铁中法对省政府提起的(DA-1400-1)诉状结尾两个自然段,意在请求省政府、请求铁中法省高法对辽宁省高法出现的破坏全国“统一复议决定和涉诉行政公文制式表述”的“不服向法院提起告诉”、省政府和高法多轮作出对相对人互相矛盾的复议和裁判结论(一面告知羁束赔偿请求、一面告知向法院诉讼)、且是共和国从未发现的“省府高院级别的高端双重推诿公文”、二者必然一真一假、一对一错,省府高法协调解决是《宪法》规定的我党作为执政党行政司法一致性的守《宪》义务,否则违《宪》。再申请求省府高院立即协调回归“制式涉诉公文”表述与全国类案统一、 赔案管辖统一、赔偿程序统一、适用法律统一。
重申(DA-1400-1)诉状结尾原文:另因《征收条例》26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作出补偿决定”(因省政府确认违法本案依最高法指导案例<2017>行申370号转化为赔偿决定)的法定义务、最高法明确规定不属于“依申请履行义务”情形,不因时效而消除。抛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本身和铁中法把法定职责错判为依申请职责亦属违法不谈,特别请求辽宁省人民政府对全国的复议书“统一制式公文”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么省内协调高法回归统一制式公文的合法性确认(当然纠错高法的羁束赔偿请求确认)、要么报请国务院复议机构与最高法协调全国统一改变“制式表述”。
综上,再次请求法院支持诉讼,确认被告“欺诈导引诉讼”违法并赔偿20万元;或省政府协调高法对76号、107号、704号“羁束赔偿请求”部分判项予以改判。由省府或高法择一过错方赔偿本案复议诉讼对应期间的诉讼费用损失和标的权益扩大损失另行计算。
综上,请省政府铁中法会同高法实质解决原告诉求问题(特别请求本<<font face="宋体">请求信DA-1410-1-1>入DA-1410-1诉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