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师十不准
(2012-09-19 16:06:17)
标签:
杂谈 |
分类: 劳动教育 |
淄博市教师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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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4不准超量布置作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5不准酒后上课、在课堂上抽烟、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
6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上网做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情
7不准从事有偿家教、第二职业或利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有偿给学生补课
8不准向学生或家长索要、变相索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9不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10不准在上级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1、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3、不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4、不准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
5、不准酒后上课;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第二职业;
6、不准空堂、拖堂、无教案上课;
7、不准让学生家长或学生代批作业或试卷;
8、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9、不准在上级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10、教师违反“十不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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