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教育研究会章程
(2017-11-30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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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教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家庭教育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相关的实际工作者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家庭教育服务功能,集聚地方科研力量,构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平台,致力于家庭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推动地方家庭教育实务调研,传播家庭教育文化,为建设和谐、幸福家庭做出贡献。
第五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家庭教育推广和家庭教育工作的课题研究,为家庭教育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奠定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理念知识,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子方法和技巧;
(三)开展全国范围内家庭教育公益巡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理念。
(四)调查了解各地区家庭教育状况,总结、推广家庭教育的先进工作经验;
(五)沟通家庭、学校、社会对孩子的教育情况,形成三位一体的教育格局;
(六)开展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工作全国范围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培训家庭教育工作骨干,提高家庭教育工作者的指导水平;
(八)举办有关家庭教育的学术研讨、讲座、培训、调研、交流等活动;
(九)为社会、家庭提供相关教育、咨询、托管等服务。
第七条、本会坚持“成果立会”原则,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开展课题研究、决策论证合作,扩大信息交流,争取多出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政治信念坚定,品行端正,有一定教育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从事教育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及相关的实际工作者、个人,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开除处分人员,不得成为我会会员。
第十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关心、支持家庭教育工作,热心本会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经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家庭教育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成果评选和交流活动;
(四)优先利用本会的图书资料,获取本会编印的会刊和有关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按约定或本会规定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
(二)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研究成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或获得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按照约定或本会规定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
(二)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会员有两次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和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组成,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任本会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内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家庭教育研究、社会服务项目和本会日常管理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的名称、职责、人员组成、负责人由秘书处提名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捐赠和赞助;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会活动和出版刊物等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机构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由常务理事会过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市法制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7年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