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标准方面的法律适用(上)
(2016-06-03 17: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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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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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博主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仅为推荐性标准,而不是强制性标准,赔偿时是否适用该标准要看该标准是否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
笔者在威科先行裁判文书库和openlaw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了2014年度—2015年度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意外险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书100份,其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达到伤残等级或者伤残等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为由拒赔的达到18份。
一、人身保险伤残标准简介
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确定伤残等级和给付比例,该《比例表》沿用14年。《比例表》把人身伤残分为1—7级,对应的赔付比例分别为100%、75%、50%、30%、20%、15%、10%。保监会于2013年6月4日发文废止该比例表。 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自2014年起 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将按要求开始使用该评定标准。《伤残评定标准》将人身伤残分为1—10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分别为100—10%。实践中,少数案例还根据道交或者工伤伤残鉴定标准鉴定伤残等级。
2013年6月4日,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而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的《伤残评定标准》的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该标准作为行业标准,仅为推荐性标准,而不是强制性标准,根据《通知》的精神,该标准目前在保险责任涉及意外伤残给付的保险中被推广使用。
以胫腓骨平台骨折行内固定术为例,受害人一般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比例表》中关于下肢关节功能最轻的评定标准为第五级: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显然受害人不构成伤残。按《伤残评定标准》,受害人构成10级伤残: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按道交伤残标准,受害人构成10级伤残: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按工伤伤残标准,受害人构成9级伤残:四肢长骨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由此可见,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对保险金的给付影响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