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2016-02-11 20:43:11)
(博主注:本文为博主亲身经历。)
年前,我接了一个保险合同纠纷(两全保险)的案子,为了在法院立案,着实费了些功夫。故简记如下 。
一、被告的确定
一些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上通常盖总公司的公章,但这些保险单通常是各地分公司出单的,如何确定被告呢?以平安保险公司的车险保单为例,一般在这些保单上会留下销售机构的名称或地址,故以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被告。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
某保险单公章为保险公司总公司的章,无分支机构的痕迹,故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关于这种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起诉颇为不利。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立法建议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做了突破,但很多财产保险合同没有保险标的物,如责任保险等等,若该保险通过电销方式销售,异地起诉颇为不便,建议立法做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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