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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综合险
比较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条款(人保2009版),除了前文提到的区别外,在财产基本险的基础上,财产综合险还将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纳入保险责任。
三、财产一切险
比较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的条款(人保2009版),除了前文提到的区别外,在财产综合险的基础上,财产一切险并没有将水箱、水管爆裂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但财产一切险不赔偿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而财产基本险不赔偿的是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案例4:人为因素的突发性滑坡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
【案情】
复盛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机器设备损失险、财产一切险。后复盛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关于财产险类批改申请出批协议书》,约定:财产一切险、机损险的机器设备系租赁设备(也属于财产综合险的保险标的),这些租赁设备最后租赁给中远船务公司。保险期间,中远船务6号码头加长段局部同岸边海堤内侧部分陆域发生突然滑移。次日,复盛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称由于中远船务码头塌方,机器落海,造成两台机器均报废。事故发生后,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中远船务6号码头加长段局部突然滑移事故情况的通报,通报称经调查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主要为地质与气象因素,同时海堤边放置重载,造成边坡土层承载过大也是原因之一。保险公司也曾委派公估公司前往事故现场调查,后复盛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成诉。
【争议焦点】
系争事故是否属于财产损失综合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裁判】
根据财产损失综合保险合同约定由于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中远船务对于事故的调查报告显示造成系争保险事故的原因是码头加长段突然滑移。而滑坡是指斜坡岩土沿着惯通的剪切破坏面所发生的滑移现象。因此码头加长段突然滑移系突发性滑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辩称上述调查报告显示边坡失稳的原因包括海堤边放置重载,造成边坡土层承载过大,属于人为因素,因此系争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认为,突发性滑坡的原因可有多种,包括地质因素、气象因素、工程因素等,而系争合同并未将由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性滑坡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故最后支持了复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5: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不属于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2]
【案情】
A公司就其工程机械设备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承保,签发了财产综合险保险单,同意按照《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A公司投保的履带吊车(主臂倒落)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委托案外人恒量公司进行公估。恒量公司根据材料分析报告和失效分析报告出具最终报告,报告指出事故原因系拉杆制造时未进行合适的热处理,使用过程中其内部的微小裂纹不断扩展,当达到临界尺寸时完全断裂,即本次事故系拉杆制造缺陷及使用过程中的渐变原因所致,且本次事故并非碰撞倾覆,故认定保单责任不成立,遂涉讼。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释义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九)对倾覆的定义为保险标的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身翻倒,使其失去正常工作状态,不经施救不能正常工作的事故。
【争议焦点】
制造缺陷及使用过程中的渐变原因引发的事故是否属于财产损失综合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裁判】
根据失效分析报告和公估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不属于碰撞、倾覆等,而是拉杆制造时未进行合适的热处理,使用过程中其内部的微小裂纹不断扩展,当达到临界尺寸时完全断裂,即本次事故系拉杆制造缺陷及使用过程中的渐变原因所致,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无需赔偿此损失及费用。
【分析】
实际上本次事故属于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范围[3]。根据财产一切险条款(人保2009版),财产一切险将下列情形列为除外责任: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案例6:雷击导致的断电损失是否属于财产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4]
【案情】
湖北公司对其生产的机器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有财产基本险。保险期间内,湖北公司内主变压器因遭受雷击损坏,导致全厂生产设备供电中断,2号汽轮机组及配套设施跳闸,导致2号汽轮机停止工作,在停机操作过程中,汽轮机叶片出现断裂,造成汽轮机组损坏。后湖北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发出拒赔函,认为保险标的(2号汽轮机)叶片受损断裂事故不属于财产基本险保险责任范畴,湖北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财产基本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财产基本险条款》第五条中同时规定因为雷击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争议焦点】
雷击导致的断电损失是否属于财产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裁判】
虽然湖北公司汽轮机并非直接受雷击而损坏,而是雷击停电导致机器损坏,但是停电仅为直接的中间原因,雷击是机器受损的根本原因,故该保险事故符合《财产基本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赔偿范围。
【分析】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其中,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1] 参见(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2013)鄂民监三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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