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赏析
(2013-07-10 11: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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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降低风险,企业在投保企业财产险的同时,往往会投保机器损坏险。从保险责任的范围看,机器损坏险作为一般财产险的附加险,扩大了保险责任的范围。但从理赔实践看,保险公司往往拒赔,或者理赔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在企业财产险(包括机器损坏险)的保险事故中,认定事故的原因,是顺利解决保险理赔的关键。本文主要挑选几份有代表性的判决书,对机器损坏险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1:某电力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1]
【案情】
某电力公司为其水电站的固定财产(含机器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和机器设备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约定雷电等原因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属责任免除;而机器损坏险约定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等原因为保险责任范围,雷电等原因属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由于雷击原因,水电站的电缆出线柜等损坏,保险公司到现场调查核实。《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认为,发生本案保险事故的原因为输电线路处于空载热备用,某电站侧属于末端,且未加装避雷器。公估公司出具的报告认为出险原因为雷击和线路缺陷引发。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线路损失。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未加装避雷器不违背《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中的强制性规定,同样也就不能证明本案保险标的在设计中存在缺陷。《公估报告书》认定出险原因,超出了公估公司及其公估员的执业范围。
其次,财产综合险和机器损坏险两份合同的保险责任相加,即无论保险标的本身缺陷,雷电等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被告均应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机器损坏险条款中的“安装、设计缺陷”并不包括在综合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的范围内,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点评】
一般认为,企业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互补。如人保版企业财产险条款(2009)第八条第(七)项仅约定: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属责任免除。而人保版机器损坏险条款(2009)第三条第一项则约定: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属保险责任。尽管本案中的保险条款与2009年版略有不同,但是二审法院认定机器损坏险条款中的“安装、设计缺陷”并不包括在综合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标的本身缺陷”范围内恐怕不妥。
另外,保险公估公司的执业范围一般为: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估公司没有事故原因和保险责任认定的权限,其对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必须建立在权威部门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结论的基础之上。
案例2:某钢制品厂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
【案情】
某钢制品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含冷镦机在内的固定资产综合险、机器设备损坏附加险等险种,在保险期间某台冷镦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设备事故分析报告,初步判定事故为螺栓疲劳断裂造成,钢制品厂和保险公司该报告均无异议。钢制品厂为修复冷镦机向生产厂家支付修复费145000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冷礅机的损坏属于自然磨损,根据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中的约定不属赔偿范围。
另查明:钢制品厂虽在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的正面加盖了公章,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晈、自然磨损、自然 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向钢制品厂签发的保单未附财产保险综合险及附加机器设备损失险条款。
【判决】
首先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就责任免除条款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故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对钢制品厂不发生效力。
其次,即使相应责任免除条款发生效力,本案的事故也不属于保险免责的范围。
所谓自然磨损是指摩擦体接触表面材料在相对运动中由于机械作用,或伴有化学作用而产生的正常损耗。疲劳断裂是指零件在交变载荷下经过较长时间的工作而发生断裂的现象,疲劳主要指裂纹形成的阶段,断裂主要指裂纹扩展的阶段,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开。螺栓疲劳断裂并不等同于自然磨损。保险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中规定免赔的自然磨损是特指因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而本案中螺栓疲劳断裂并不是钢制品厂保管不善所致。
综上,保险公司应当向钢制品厂承担保险责任。
【点评】
机器损坏险和企业财产综合险一样,把“自然磨损”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人保版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未对“自然磨损”作出解释,但机器损坏险条款(2009)把“自然磨损”归类于“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而本案保险条款(旧条款)把“自然磨损”归类于“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本案的判决遵循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的审理一样,首先从明确说明义务角度否定了免责条款的生效。其次法院认为疲劳断裂不等同于自然磨损,这点值得肯定。但法院认为本案中“自然磨损” 特指因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恐怕不符合本案保险条款本身。
案例3:保险公司诉NRS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案[3]
【案情】
中交二航局中标苏通大桥后成立项目经理总部,下设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总部及下设项目经理部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
保险期间,苏通大桥MSS支架系统在桥墩安装过程中掉落,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安监局委托成立的联合调查组确定MSS支架系统掉落系因连接MSS支架系统上下两工件的销轴断裂所致。某检测中心接受联合调查组委托,对销轴断裂原因进行金相检验,结论为:1、销轴材质正常;2、设计上在销轴处焊接或焊接工艺不当,形成粗大马氏体缺陷组织或裂纹,是造成销轴脆性断裂的主要原因。最后,联合调查组认定事故系MSS支架系统存在设计缺陷及在销轴处采用焊接工艺不当而引起,MSS支架系统的生产厂家NRS公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NRS公司与项目经理总部签订有《MSS合同书》,合同约定NRS如使用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的,由NRS承担一切费用及相关责任。
项目经理部向NRS公司索赔未果后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向NRS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判决】
本案事故经安监部门确定系MSS支架系统存在设计缺陷及在销轴处采用焊接工艺不当而引起,NRS公司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中交二航局根据法律规定享有请求NRS公司赔偿其事故损失的权利,保险公司向中交二航局履行赔付义务后,即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点评】
NRS公司与项目经理总部签订的合同约定NRS如使用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的,由NRS承担一切费用及相关责任。从民法原理上看,NRS公司对中交二航局的履行是不完全履行(加害给付),一般情况下,中交二航局可以请求NRS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NRS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因中交二航局和NRS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NRS公司不完全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系违约责任的扩张。
保险公司代为求偿权系中交二航局对NRS公司合同债权的转让。本案中苏通大桥事故的原因经安监局领导下的联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和有资质的检验中心的鉴定,应当该原因的认定较为客观。本案事故经安监部门确定系MSS支架系统存在设计缺陷及在销轴处采用焊接工艺不当,“在销轴处采用焊接工艺不当”应当属于“制造缺陷”,无论是设计缺陷还是制造缺陷,都属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中交二航局履行赔付义务后,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