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
(2013-06-23 23: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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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险 |
分类: 法律杂文 |
机器损坏保险主要承担各类安装调试完毕并正式投入运行的机器设备由于人为原因或电气原因等因素造成的机器设备自身的损坏。
首先我们来比较一下各保险公司的机器损坏险保险条款。
1.人保公司的《机器损坏险》第三条对保险责任作了以下规定: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根据第五项的规定,其责任范围还包括“除外责任”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失是一个开口的一切险条款。
2.平安公司的《机器损坏险》第二条对保险责任的规定,没有以上第五项的规定,其他规定与人保公司基本一致。
3.太保公司的《机器损坏险》对保险责任的规定与人保公司一致。
综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比如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则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只承担机器设备在保险事故中所导致的自身损失,而不负责由机器设备的受损而牵连的其他物质的损失,具体来说,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以下几项: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就责任而言,保险公司在“除外责任”部分一般会规定: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为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坏承担责任。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则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工人或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业务水平、安全技术规程、本工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获得上岗证书以后方能上岗操作,但若是工人或技术人员的操作错误是因被保险人为了骗赔而授意他们如此进行的,或管理人员对技术员的操作失误视而不见或未予以以制止而导致的,则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高速运转中的机器设备的离心力,有时会使机器设备的某些部件产生断裂。虽然“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这一“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丧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是由于机器设备年久失修、保养不善,或为达到某一目的而长时间超负荷运转造成的零部件断裂不属于保险责任。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等电气现象普遍造成强电流和过电压,而导致机器设备损坏。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火灾或爆炸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