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少女百元买身后索要5万元,三观碎了一地!
据中新网报道(刘鹏)
记者今日自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一名19岁在校女学生李某“出租身体”一夜后向对方索要5万元青春损失费未果报警。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李某系在校学生,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正阳县人民法院案情资料显示,1995年出生的李某网名为“本人出租”。
2013年7月底,王某在网上看到其网名后,主动与其网上QQ聊天,通过聊天,王某了解到李某确实“出租身体”,王某喜出望外。经过短时间的网聊,8月1日夜二人如约见面。通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李某同意“租金”为200元一夜。随后李某随王某去宾馆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03月07日《中国新闻网》)
现在的年轻人把网名乱起,据说是为了吸引眼球。这不,河南省正阳县一名19岁的在校女生李某以“出租身体”为网名,在网上招遥过市,果然吸引了“别有用心人”王某的关注后,然后是200元一夜的性交易。第二天,回家后的李某感觉身体不适,便上网查询生理知识,认为自己的处女膜已经被嫖客王某弄破了,便叫上网友张某前去教训王某,并索要5万元钱,王某没带现金,经过讨价还价,便写下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张某威胁王某说“第二天12点前把钱送过来,否则就报警”。后因王某失约,张某、李某向警方报案后被刑拘,然后被检查院以敲诈勒索罪予以逮捕。
从新闻报道来看,19岁在校女学生李某和张某均是不学法、不懂法的法盲!他们不懂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罪”是怎么一回事,其实说白了,卖淫嫖娼属于《社会治安管理》的规定管辖。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当事人王某假如主动、自愿补偿李某的钱款,《刑法》就无法处罚了。
从90后的19岁在校女生李某“出租身体”后,然后是敲诈勒索5万元青春损失费,“别有用心人”王某没有前来交欠款,于是李某、张某便去公安派出所报警,便自投罗网、束手就擒。这就是不学法、不懂法的法盲们干出来的蠢事!以200元一夜出租身体,这个在校女生的所为;岂不是要让她的父母亲辛辛苦苦劳作,赚来的钱供其上学——而气得吐血吗?!如此毁三观的行为,还不如让她回乡下种田,这个书读到屁眼里去了!
无独有偶,网上一段热播的《重庆40岁女子安慰情人发裸照反遭勒索》新闻视屏,说的是一名重庆女子黄某有丈夫有孩子,因为丈夫常年出差,情感空虚的她便上网聊天而搭上一名网名为“非常勿扰”的男子。两人聊得热火朝天之后,感情如胶似膝、难舍难分、便两人外出开房,上床去解决情感炽烈的问题去了。不料一个月之后,曹某发来消息称,因为和黄某的聊天记录被妻子发现,他准备聘请律师起诉离婚。过了几天,这个自称已经离婚的曹某提出,要求黄某发一张裸照来安抚一下自已失落的情绪。黄某自称心太软——便发了一张自己上半身的裸照过去。曹某收到照片后就变了脸,威胁黄某要把其裸照发到网上去,黄某只好又多次汇出三万余元现金。最终,受不了曹某不断变本加厉的要钱,黄某决定报警。
这里,我们谴责骗人感情和钱财的骗子可恶,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重庆女子黄某也应当扪心自问——你是家庭主妇、你有丈夫和孩子,家庭生活美满。但是你不守妇道红杏出墙,给丈夫戴了绿帽子不算,还把自已的裸照寄给自已的情夫,反遭威胁敲诈勒索三万余元现金,现在你又失贞操又破财!你自称心太软?你是受害者吗?!其实说白了,真正受害者倒是重庆女子黄某的丈夫和孩子!重庆女子黄某突破了婚姻道德的底线,与情夫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所以,重庆女子黄某也应当受到道德的审判和良心的谴责!(文: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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