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清洁工获数万元补偿,带给我们的反思
(2013-02-11 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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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评论】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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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评论】女清洁工获数万元补偿,带给我们的反思
一名49岁的女清洁工朱曼在工伤养伤期间被无故辞退,按国家《劳动法》规定,无故辞退工人,应按工龄每年补偿2月工资。假如工资2000元,十年工龄,那么私营业主就得付出4万元工资补偿金,还不包括各种工伤、医疗等补偿金。某些聪明的私营企业家,学国外大公司每年聘请著名大律师为公司法律顾问,类似签订合同,辞退工人等,均有法律顾问审核同意,然后报请工会批准后,再予以“安民告示”。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1、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本人工资。
按新华网记者于力、汪伟报道的事实情况是:“
49岁的朱曼曾在沈阳市大东区一家私营口腔诊所做勤杂工,工伤养伤期间被无故辞退,当月千余元工资也不见踪影。”我们知道新华社的新闻传播是向全球辐射,于是,此事经新华社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沈阳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问题是,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永星主动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后,工伤养伤期间被无故辞退却变成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据朱曼介绍,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永星主动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并提出还应追讨的其他两大权益:一是她在诊所工作4年中,双休日未休所应获得的假日加班双倍的工资;二是用工单位辞退员工应依法补给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朱曼工作4年,应再得到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新华网2013-02-10《新华法治》)
为何明明是“工伤养伤期间被无故辞退”,经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无偿法律援助后,却变成了大东区一家私营口腔诊所合法解除女清洁工朱曼,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本人工资。然后枪头一转,朱曼工作4年,应再得到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实说白了,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无偿法律援助——给沈阳市大东区一家私营口腔诊所,留尽了脸面,把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2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分为二,劳动者得到了应有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却没有得到宣示和传播。
以法律为准绳,是事实为依据。是每一个律师学法律的第一堂课。法律的一,就只能说一!把“工伤养伤期间被无故辞退”,变成合法解除女清洁工朱曼的劳动关系,然后再弄出一个“朱曼工作4年,应再得到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此亵渎《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笔者是闻所未闻!真可谓巧舌如簧,叹为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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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沈阳女工朱曼讨千元欠薪获数万元补偿】
2013年02月10日 10:42:25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2月10日电(记者 于力 汪伟)“谢谢,谢谢所有帮助我的人,怎么也没想到能追回这么多钱。”曾为追讨千元工资而奔波无门的女清洁工朱曼,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于8日下午不仅追回了这笔工资,而且获得了她所没想到的“加班费”等其他两项补偿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