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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救人溺亡,法院判后果自负?

(2013-01-10 23: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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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评论

杂谈

分类: 实话实说

【六盘水评论】岂有此理!救人溺亡,法院判后果自负?

 

本报天水讯(记者王兰芳)2012年8月29日,甘肃籍在洛阳务工人员刘文波下水救人遇难。本报和其它媒体报道了刘文波救人溺亡一事后,引发了一场全国各大媒体对跳水救人算不算见义勇为的大讨论。
    此后,死者家属为给儿子讨一说法,将事发地两单位告上法庭。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家属无法当庭提交直接证据来证明两单位对死者溺水身亡负责,故家属提出的民事诉求主张也被驳回。(2013年01月07日《兰州晨报 》)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由于按现行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规定,由于“下河救人”不在“见义勇为”规定之列。加上被救者获救后漠然离去“人间蒸发”。因此,刘文波“见义勇为行为”在河南当地难以得到认定。当死者家属为给儿子讨一个“见义勇为”的说法,不料在庭审中两被告公司提出的答辩,却让人雷得——里外焦透!


    凌波公司认为,刘文波是成年人,他在洛河自然河道中溺亡,自己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而水投公司则辩称:原告称刘文波系救人不幸遇难,理应由被救者给予补偿;其次,刘文波的营救行为应属自甘风险行为,在未得到被救人员认可时,只能自担不利后果。


    什么叫做自然河道?2011-7-26《洛阳晚报》报道;“凌波沙滩浴场今日正式开放 本报记者前去打探”据了解,在河床整治过程中,施工人员共清除河底淤泥40多万立方米,并挑选卵石铺设床底慢坡,形成由浅入深的过度水面。整段水面宽约200米,上游300米为浅水区,最深处1.2米;下游200米为深水区,最深处达2.5米。亲水平台近5米宽,采用鹅卵石铺成;平台部分水深保持在30厘米上下,可满足市民安全亲水、踏水、玩水的需要。


    2012年07月27日《大河报》洛阳讯“洛阳洛河凌波沙滩浴场”是政府的一项重点惠民工程。笔者认为,既然是政府的一项重点惠民工程,是由两家公司负责管理,洛阳市水利投资公司是负责建造“凌波沙滩浴场”,洛阳凌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停车场、淋浴间、餐饮、小商店、营救等各类服务设施。免费开放的“凌波沙滩浴场”不是什么自然河道,而是利用自然河道重新设计和建造“凌波沙滩浴场”!


    说什么,“刘文波的营救行为应属自甘风险行为,在未得到被救人员认可时,只能自担不利后果。”一个即将沉入水中的女子,除了拼命打水挣扎外,还能大脑清楚地回答——施救人员是否许可被救??这辩护词是“人”想出来的吗?什么叫“应属自甘风险行为”?难道中国人民志愿军被追记特等功并授予“一级爱民模范”称号的罗盛教烈士,在救朝鲜落水的儿童时,是否想过“应属自甘风险行为”!其实说白了,一个没有社会公德、市桧的人是很难懂得——舍已救人、见义勇为者的高尚品德!所以,对于危险, 见义勇为者舍生取义、大义凛然!
   

    两家被告辩护律师提出雷人的辩护词,而法院却采纳了被告辩护律师的说法。(2012)洛开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本案中,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理应对刘文波溺亡的地点这一基本事实加以证明,方能确定地点是否被告管理范围,然而原告只在诉状中写了事发地为“洛河远处”,庭审中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确定事发地点,因此,因于原告无法证明事发地点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性,原告诉求理由不足,法庭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其实说白了,在《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下河救人”不在“见义勇为”规定之列的背景下面,死者的家属是很难申请到“见义勇为”称号,其二,被救者获救后漠然离去“人间蒸发”。使谁受益,谁赔偿的“民法通则”规定难以实施。但是另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现在,全国都在宣传正能量!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当见义勇为成为社会正义的标志, 人们的思想和灵魂在不知不觉中升华!“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共识, 成为人民群众的心声。然而,《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偏面认定——见义勇为的认定是针对维护社会治安,或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而甘肃籍在洛阳务工人员刘文波下水救人遇难,不在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范围内。不能不说这是和全国各大城市的《见义勇为条例》背道而驰!


    俗话说得好:公道自在人心。对于广大百姓而言,都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不会缺席。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迟来的,不一定都是正义。其实,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又何尝少呢?这样的新闻多了,势必会伤害广大公众对于正义必然压倒邪义的信心,让人变得明哲保身,甚至见死不救,见义不为。人心一盘散沙,道德的劣根性,显然与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


    假如连法官都可以置道德不顾,那么还有谁会去拯救社会的良知呢……? 所以,对于一个法治的国家而言,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神,法院的判决将极大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法院的判决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


【未經作者同意,不得用於任何平面媒體,網路轉載及文摘,恭請註明作者和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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