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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10.3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0.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0.5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0.6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 的绝缘导线;
——c)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10.7 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10.8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临时用电证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