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8〕9号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06-18 15:27:25)
标签:
财经金融企业集中采购 |
分类: 财经规章制度 |
各国有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现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财
2018年2月5日
附件: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会员制的金融交易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第七条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确定企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审定采购计划并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审议对业务活动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
(五)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监督事宜。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明确公司集中采购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实施集中采购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立项、编制采购需求、实施采购、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
(三)明确集中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
(四)对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等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处罚措施等。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列明的其他适用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列明的其他适用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列明的其他适用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再次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列明的其他适用情形。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全流程信息。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人、中标内容及价格等基本要素。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应在同一渠道公开。
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候选供应商、中选供应商、合同确定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基本要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