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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中心发〔2017〕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穿透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7-08-26 18:00:51)
标签:

监管

银行理财产品

穿透登记

分类: 财经规章制度

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近期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和银行业理财业务穿透管理的要求,全面、及时掌握理财资金投向,防范理财业务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各项规定尽快完善本行理财投资业务和登记工作制度,并且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登记系统”)中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登记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经银监会创新部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银行理财资金购买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和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的方式进行投资(以下简称“协议委外”)的情况,必须通过理财登记系统对底层基础资产或负债进行登记。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的分类见《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数据元规范》中的分类标准。

  二、遵循分层登记原则,先登记理财产品首次投资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和协议委外信息,再登记其持有的所有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不得省略资产管理计划和协议委外而直接登记底层信息。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周五前登记资管计划和协议委外截至上周日的底层资产情况,并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登记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的底层资产情况,确保登记的及时性。

  对于多层嵌套情况,也须按照逐层穿透原则登记至最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

  三、登记底层基础资产及负债时必须以整个资产管理计划或协议委外在登记日期的实际规模为单位,不得少登或按理财资金投资比例拆分登记;不得漏登或主观不登底层负债;不得为逃避穿透登记的监管要求故意将资产管理计划和协议委外登记为其他债券、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从资产管理机构处获取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也可利用托管机构为其提供底层信息。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资产管理机构或托管机构在提供底层信息时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做到有据可依、便于查证。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自身投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理财信息登记质量责任制,加强对合作机构提供的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的自主核查,避免在登记信息中出现持仓资产实际已到期、总量规模与底层加总规模偏差过大等各类错误,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将进一步规范理财登记信息修改流程及要求,制定相关细则并尽快发布。同时,信息修改原因、频率、数量以及对统计数据的影响等因素将纳入理财登记工作评价。

  八、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将持续加强理财登记质量尤其是穿透登记质量的抽查、监测工作,不断丰富、完善抽查内容、手段,帮助和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登记质量。对登记质量较差、问题较多的机构将报告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九、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

  201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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