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2014〕4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
(2017-04-14 20: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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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规放贷 |
分类: 财经规章制度 |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期,信贷领域外部骗贷案件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放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方式,树立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防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盲目扩张信贷规模,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而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效益与风险、当期成果与可持续性发展兼顾的科学考评机制,引导各级经营机构转变“重规模、比速度、抢市场”的经营理念,切实杜绝绩效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建立信贷人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人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人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三、加强流程控制,提高信贷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经营环境、内部流程变化及监管要求,及时梳理并修订各项信贷管理政策、制度程序及操作规范,健全职责明确的授权机制、审批流程,严格审贷分离和前后台制约制度,强化贷款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相互制约。对每一类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调查内容、审查要点、合同文本使用、到期或展期处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并作为办理信待业务的依据,约束信贷人员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将各种信贷政策制度和管理要求固化于流程控制之中,变制度执行和业务操作“软约束”为“硬控制”,刚性控制违规放贷等问题发生,保障信贷制度流程有效落实。不断加强贷款精细化管理,重点关注客户还款意愿和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质押品等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防止银行信贷业务“典当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信贷人员岗位规范和业务流程教育,让员工熟知工作流程、业务规范以及违规操作应承担的责任。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制和案例警示教育,培养员工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筑牢员工拒腐防查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大合规文化建设力度,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高级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授意或指令下属违规放贷,引导员工树立合规操作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培育“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的信贷合规文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4年2月19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