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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协发〔2013〕9号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5-23 19:58:07)
标签:

财经

企业

逃废银行债务

分类: 财经规章制度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与金融法制环境发展,进一步加大维权工作力度,我会对《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组织了再次修订,规范了认定标准,完善了申报流程,实行了分级管理,强化了制裁措施,并于201212月发送各会员单位进行通讯表决,2/3以上的会员单住表决同意,审议表决符合《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印发各会员单位,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会员单位可直接反映至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便我们及时修订、完善。2013年第一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申报截止时间顺延至225日。

中国银行业协会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改善银行经营环境,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是指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债务人),以及与该债务人共同逃废银行债务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关联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申报的债务人及其关联机构。

第四条  协会受会员单位委托,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内部通报和联合制裁,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审核,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第五条  对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债务人和关联机构,协会将在会员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在警示及通报期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协会将组织所涉会员单位实施联合制裁。

第六条  “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会员申报、共同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在依照本办法申报、认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属于商业机密,仅限于“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管理、内部通告和联合制裁,严禁外传及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机构:

(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的;

(二)通过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逃匿,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授信资金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的;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损害银行债权的;

(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损害银行债权的;

(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银行债权的;

(八)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或银行正常清查,损害银行债权的;

(九)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第九条  关联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机构:

(一)签订担保合同,但不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无法律依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二)与债务人串通,通过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

(五)具有其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会员申报。根据随时申报,集中审理(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会员单位可随时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申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并填写《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申报表》(附表1)。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关联机构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事实;

2.申报人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维权面临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3.债务人、关联机构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经济状况,债务人或关联机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基本信息,以及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

4.采取进一步维权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二)申报标准。各会员单位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申报的“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应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债务人。其中,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各省(市)银行业协会(公会)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申报的“逃废银行债务机构”的欠款金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报的“逃废银行债务机构”的欠款金额应在300万元以上的。除此以外,逃废行为极其恶劣,各省(市)银行业协会(公会)认为确需全国通报的,也可酌情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申报时限分别为每年15日至25日、75日至25日。

(三)初步审查。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会员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会员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交叉审查,发现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会员单位10个工作日内加以补充,逾期未补报材料视为无效申报。

(四)审核认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决定。

(五)警示整改。对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核认定的债务人、关联机构,协会和申报会员单位联合向其发送《警示通知书》,限期整改、警示期限为30天。

(六)内部通报。警示期满,仍没有还款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的,经申报会员单位书面确认后,协会在会员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进行风险提示。会员单位应对通报的“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停止办理新增融资业务。

第十一条  已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债务人、关联机构履行了还款义务或整改取得效果的,由申报会员申请并提供债务人、关联机构相应的详细资料,经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可将债务人、关联机构从“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中撤销,必要时需提请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核确定。撤销情况及时通报会员单位及债务人。                                                                                                           

同一债务人或关联机构由多家会员单位申请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须征得所有申报会员单位同意,方可撤销。

第十二条  债务人、关联机构在警示及通报期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情节恶劣的,经申报会员申请,可按照《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的规定,采取进一步行业联合行动措施。

第十三条  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审核认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过程中,必要时可向有关专家咨询,征求意见。

第四章  联合制裁

第十四条  联合制裁遵循“自愿申报、集体审查、联合制裁、共同遵守”的原则。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申请联合制裁的“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内部通报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情节恶劣的;

(二)具备一定偿债能力的;

(三)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债权行

第十六条  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联合制裁的程序如下:

(一)会员申报。内部通报后,会员单位可根据需求,对符合联合制裁条件的逃废银行债务机构申请联合制裁。申请时须填写《中国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逃废银行债务机构申报表》(附表2)。

(二)材料审查。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对会员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事实不清楚的,通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说明,逾期未补报材料视为无效申报。

(三)审核确定。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核确定,做出是否实施联合制裁的决定,确定后向所涉会员单位发出实施联合制裁决定的通知。

(四)联合制裁。所涉会员单位接到联合制裁决定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依法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机构及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制裁,联合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停止开设新帐户

2.停止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停止办理信用证、承兑、贴现、保函等融资性业务,限制直至停止存量授信;

3.依法限制其银行账户的结算与取现;

4.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限制直至停止对该担任企业办理授信业务等;

5.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融资的担保资格;

6.停止办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贷款和新的信用卡,对已经办理信用卡的,调低授信额度,禁止办理公务卡;

7.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联合制裁措施。

第十七条   终止联合制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要求终止制裁的,申报单位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被制裁人具体还款、停止侵权行为和采取整改措施的情况。

(二)审核。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请求终止联合制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发函或电函形式征询所涉会员单位意见,一致同意后提交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确定,通过后向会员单位及被制裁人发出终止联合制裁决定通知。

(三)终止。会员单位接到终止联合制裁决定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会员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失实而导致联合维权行动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申报会员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申报会员应对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债务人、关联机构进行监督,并及时将其信息变化情况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协会建立“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数据库”,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www.china-cba.net)开辟“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栏目,会员单位可申请使用数据库信息,并按照权限查询。

第二十一条  参与“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审核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保护会员单位利益。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并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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