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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和韦伯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思想和方法传统。一直影响着社会学的学科发展沿着不同的方法论主线会形成不同的研究旨趣和思路。这充分体现为“二战”后各种社会学理论和研究方法的提出,如何克服实证主义和理解社会学中的不足,发挥两者的长处一直就成为社会学方法论探讨的一个重要议题。诸如哈贝马斯、 吉登斯和布迪厄等学者试图在这两种方法论中间找出一条中间道路。 而许多后现代理论则试图通过整个社会科学基石的重新建构来消弥上述的分歧。然而!就当前而言,迪尔凯姆和韦伯开创的这两种方法论仍是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分析路径。以下我们对二者的不同之处进行相应比较:
一、关于社会学的核心命题(研究对象)的比较
埃米尔-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迪尔凯姆把在社会层次上发生的种种现象称为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在他看来,正是这些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构成了社会。因此,迪尔凯姆把这些事实或现象视为社会学的独特研究对象。这比起孔德从唯心主义的角度来研究社会, 明显是进了一步。
他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写道:“社会事实是任何可以对个人施以外在制约作用的固定或不固定的行为方式,或在一个社会中普遍出现的、同时不依赖于个人而独立存在的任何行为方式”。由此看来,在迪尔凯姆的眼中,社会事实是这样的一种独立存在, 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比个体生命更持久。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个人,是先行的社会事实造成的。尽管它们常常分布在个体身上或采用个体形式,但它们绝不等同于纯粹的个体事实。
一种思想和一种行为,如果仅仅发生在单独的个人身上,不能算作是社会事实。只有通过某种方式成为多数人的共同的思想或行为时才获得社会事实这一性质认可。这一点和米尔斯在《社会学想象力》中提到的社会学想象力的心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他们都道出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就是社会学独特的研究对象,仅由有限的一组现象构成。这些现象可以分为以下两个类别:
㈠ 是属于社会形态学方面的社会事实。又称为“存在的状态”,包括:社会群体的地理环境、人们之间的交往情况、人口的分布、数量及密度、交通、住房等。以上均属于物质性社会事实,共同构成了社会的“解剖结构”。对这类社会事实加以研究则构成社会学的一个特有门类即社会形态学。
㈡ 是属于社会生理学方面的社会事实。又称为“运动的状态”,包括:宗教、道德、法律、习惯、风俗。时尚、舆论、公共情感等制度性或非制度性文化,迪尔凯姆把他们统称为“集体意识”或“集体表象”,属于非物质性社会事实。它们在社会生活中各自发挥着特有的功能,维持或调整着人们之间的关系,使社会联结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集体意识构成了社会的“生理结构”。对它们进行的专门研究则构成社会学的另一个门类即是社会生理学。迪尔凯姆比较注重研究与思想意识相关的现象。
 
他在对社会事实的性质做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后,其社会学的特定解释层次、研究领域以及学科性质也就随之确定了。社会学是对社会事实进行实证研究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既不同于孔德所建立的包罗万象式的带哲学思辨色彩的宏大理论体系,也不同于那种在个体生理学和心理学基础上对社会现象所作的推演和解释。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生理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从而使社会学成为具有坚实基础的独立学科。
与迪尔凯姆相对应的则是马克斯?韦伯对社会行动理解。马克斯?韦伯企图以解释的方式来来理解社会。作为人文主义理论传统的主要代表。他在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上提出:“社会学是指这样一门科学,即它以解释的方式来理解社会行动。”由此可见,韦伯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集中到人的社会行动上面,并把这种的“解释性理解”视为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方法。
在韦伯看来,社会学研究人的行动,是因为每个人都赋予它一定的意义。行动之所以是有意义的,是因为某个或若干个行动者将其主观意义联系其行动,姑且不论这种行动表现为内心活动抑或外部行为,表现为对某事的放弃抑或对某事的一种忍受。在韦伯的理解中:社会学的对象就是社会行动。理解必须以被作为理解对象的社会行动为前提条件下才得以存在。
而关于社会行动,韦伯表述:社会行动是行动者以他主观认为的意义为与他人的行为相关之行为,即以过去的、现在的或将来所期待的他人行为为价值取向。按照韦伯的理解,作为社会行动,以下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㈠,行为者个人赋予自身行为以意义,即行为者采取行为的动机或初衷。
㈡,行为者所采取的行为是以他人的行为为目标,即行为者主观意识到与他人的联系。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个人的行动才可以称为社会行动。
总而言之,在韦伯眼中,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于人们社会行动,因而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就落到了社会行动上。
在这,我想另外说说米尔斯的《社会学的想象力》对此问题的看法。米尔斯认为社会学的想象力是一种有心智的品质,这种品质可以帮助人们利用信息增进理性,使人们看清世事。通俗表述即是“个人只有通过置身于所处的时代之中,才能够理解自己的经历,并把握自身的命运,他只有变得知晓他所身处的环境中所有个人的生活机遇,才能明了他自己的生活机
遇”。
因此,一个具有社会学想象力的人能够看清更广阔的历史舞台,发现现代社会的构架,通过这种想象力,个体性的焦虑不安就体现为明确的社会性困扰,公众不再漠然地自我管理,而是积极地参与到这样的公共论题中。书中给人的启示则是:通过社会学的想象力,我们意识到一些原本看起来只是个体性的事件,将其放置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中时,却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性现象。在这一点上,米尔斯的“社会学想象力”与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有本质上的异曲同工之妙。
二、方法论上的迥异:
实证主义的社会学传统源于孔德,该学派的社会学家认为:自然科学的逻辑、方法、程序也适用于对人的研究。他们以假设自然和人同受一种原则支配即是“自然法则”,认为“自然的法则”代表着一种超乎人和物质自然界的理性存在,意味着本身的公平正义,则人和物质的变化理应受这一“共同法则”的支配。故而人的行为是由外部因素引起的,解释人的行为只需考察这种外部之力量,与人自身的意识无必然关系。迪尔凯姆继承了孔德的实证主义的社会学传统,其研究立场带有明显的自然倾向。
“遵循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迪尔凯姆认为这是一切科学方法的基础。正是因为预断观念是“摆在我们与物之间的隔”,妨碍我们客观地观察社会现象。迪尔凯姆要求社会学家“无论是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时,还是在进行论证的过程中,都必须绝对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和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的概念。
最后,在因果关系上迪尔凯姆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果”只能从现行的社会环境中去寻找“因”,具有极强功能论的分析,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现象的历时性;二是根据自然主义哲学,他认为有因必定有果,从而陷入另一种决定论。
与实证主义相悖的人文主义则提供了另一种研究方法,它们认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属两个不同领域,其研究对象有根本的不同,人高于物质的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的意志性。人是根据意义来观察、解释、并体验社会的,他不是一种对外界刺激的被动反应,而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他根据各种情景,赋予自己和他人行为某种意义。社会学家为了研究人们行为就必须去发现并解释这些“意义”。韦伯的方法论则是建立在人文主义的狄尔泰和新康德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带有强烈“中庸”色彩性质的,从韦伯的一系列著述中,我们可以显而易见韦伯是反对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看作本质上是一致的科学。其方法论是倾向于反实证主义的理解性方法。
韦伯坚持对社会现象的诠释应着重“意义”和“因果”关系。认为人们对意义的了解只能借助于说明性的理解,为弥补主观理解的不足,还需通过对因果关系的客观分析加以补充。对于这个问题,韦伯具体分析了历史学上的因果关系和社会学的因果关系。前者决定导致某一事件发生的独特环境,后者则是要在两种现象之间建立起一种固定的关系。韦伯的因果思想主要特征可以用“历时性”“可能性”或“机遇”来概括。在他看来,社会学上任何的“鉴于事实上总是有无限多的原因因素导致了一个具体的(事件)的出现,所有那些具体的原因因素对于结果以其具体的形态出现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把一个具体的(结果)归属于一个单个的(原因)。这在原则上是不可行的,而且在人们在做出选择时,还要取决于自身的某些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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