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3606:政府信息公开(3)
2023-12-06 18:46:39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主体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015)行他字第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办公厅(室)能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视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可以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进行答复,也可由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加盖“某某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公开专用章”的形式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政府办公厅(室)或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本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
据此,人民法院在审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对政府办公厅(室)或者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应当视为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级人民政府是政府信息公开案的适格被告。如刘某诉省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省政府办公厅作为省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刘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刘某作出告知书,应当视为省政府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3606:政府信息公开(3)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主体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015)行他字第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办公厅(室)能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视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可以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进行答复,也可由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加盖“某某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公开专用章”的形式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政府办公厅(室)或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本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
据此,人民法院在审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对政府办公厅(室)或者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应当视为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级人民政府是政府信息公开案的适格被告。如刘某诉省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省政府办公厅作为省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刘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刘某作出告知书,应当视为省政府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