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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因行政行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量的因素也纷繁复杂,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在制度层面对于部分行政行为所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复议在先的制度在法律上称为“行政复议前置”。对于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于这些行政争议未先申请行政复议而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将会被法院直接驳回起诉。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行政复议前置具体有哪些情形?
一、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前置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最大的一个特色,除了《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外,在一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里面也规定了复议前置的情形,接下来我们具体看一下。
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形
(一)一般纳税争议
《税收征收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涉海关的纳税争议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决定或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五条: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四)涉外汇管理机关的争议
《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广告管理处罚决定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对价格处罚决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决定的争议
《电影产业促进法》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八)对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五十三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涉宗教事务部门的争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下属三种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只能选择行政复议
(十)对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三条: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对外国人的出入境管理行为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涉及复议前置的典型案例
(一)土地权属争议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前述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复议前置的案件,仅限于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作出确权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不包括颁发自然资源权属证书的案件,也不包括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的案件。当事人因土地权属争议申请确权。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政府对土地权属纠纷作出确权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在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其复议申请后,直接起诉处理决定,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11293号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行再103号
(三)税收行政处理争议
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纳税人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系其提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也即纳税人就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应当履行的义务。行政复议机关并无义务在行政复议申请阶段向申请人进行提醒或释明。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3210号(四)行政机关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4号)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所享有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这一客观事实的依法登记,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可由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相关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9242号(五)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裁判观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是对征地、补偿等事宜的约定,不是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的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复议前置的案件。相关案例:(2017)豫05行终170号(六)复议前置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
裁判观点:复议前置案件经过复议程序实体处理,才能视为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作出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不能视为已经经过复议,未经复议当然不能直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予答复、作出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当事人只能对复议机关的不予答复、不予受理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无权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11287号
除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外,还有哪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复议前置的情形?以及复议前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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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前置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最大的一个特色,除了《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外,在一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里面也规定了复议前置的情形,接下来我们具体看一下。
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形
(一)一般纳税争议
《税收征收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涉海关的纳税争议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决定或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五条: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四)涉外汇管理机关的争议
《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广告管理处罚决定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对价格处罚决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决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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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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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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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外国人的出入境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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