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董再国-律师
董再国-律师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65,195
  • 关注人气:224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安徽高院案例3596: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明确放弃诉讼的权利,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再有利害关系

(2023-12-02 22:17:27)
标签:

案件指导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息诉罢访协议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安徽高院案例:当事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明确放弃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抖音请关注:@北京董再国律师

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 董律贩法

微信视频号:董律贩法

 

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款规定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原告必须与所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018年9月27日,大丰面粉公司负责人张敬铸就该争议与十九里镇人民政府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明确达成息诉罢访协议,承诺恪守息诉罢访协议的约定,并领取了该协议所约定的各项补偿费用。由此可以认为,大丰面粉公司负责人张敬铸在签定上述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时,对之前的征收行为是没有异议的,同时在息诉罢访协议中明确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对征收实施机关的征收行为已经不存在可以主张的合法权益,其与征收行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 


裁判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行终95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亳州市大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467979415(1-1)。

法定代表人张敬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素飞,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 0px 100% / auto 2px repeat-x transparent;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1.5px;">上诉人亳州市大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丰面粉公司)因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谯城区政府)拆迁管理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行初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丰面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请求确认谯城区政府对亳阜高速公路路口拓宽项目的征收行为违法。事实和理由:其系依法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在住所地307省道东侧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2012年,因亳阜高速公路路口拓宽项目建设,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人民政府、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其于2012年9月19日签订《亳阜高速公路路口拓宽项目拆迁还原协议书》,后其房屋被拆除。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知悉谯城区政府系此次征迁项目实施主体,未就其房屋所在地块作出过《房屋征收决定》,该项目不存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经查询,于2019年6月获悉谯政办秘【2012】1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谯城区S307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谯城区政府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S307线亳州至涡阳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专题调度会议记录》、第17号专题会议纪要《S307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协调会议记录》、谯政办秘【2012】17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S307线亳州至涡阳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容,得知谯城区政府系此次征收负责行政机关。谯城区政府口头承诺给其安置30亩地作为征收的补偿方式之一,但至今仍未予以安置。亳州市人民政府第136号专题会议纪要已明确这30亩地的情况。亳谯城区政府违法征收,至今未能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大丰面粉公司作为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原本与被诉征地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其已于2012年9月19日与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亳阜高速公路路口拓宽项目拆迁还原协议书》。经过关联案件查询可知,大丰面粉公司已领取补偿款。至此,大丰面粉公司与涉案征地行政行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诉讼。对该起诉讼,一审法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对大丰面粉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

大丰面粉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对《亳阜高速公路路口拓宽项目拆迁还原协议书》已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当中,该协议效力尚不明确;上诉人作为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是行政行为的直接行政相对人,具有当然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款规定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原告必须与所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体到本案,2012年,大丰面粉公司因亳阜高速公路路口拓宽项目建设,作为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人民政府、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亳阜高速公路路口拓宽项目拆迁还原协议书》,且领取补偿款。2018年9月27日,大丰面粉公司负责人张敬铸就该争议与十九里镇人民政府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明确达成息诉罢访协议,承诺恪守息诉罢访协议的约定,并领取了该协议所约定的各项补偿费用。由此可以认为,大丰面粉公司负责人张敬铸在签定上述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时,对之前的征收行为是没有异议的,同时在息诉罢访协议中明确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对征收实施机关的征收行为已经不存在可以主张的合法权益,其与征收行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大丰面粉公司要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大丰面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结平

审判员  陈 默

审判员  姜 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