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再国律师最高法院案件指导3588: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10个常见问题解答(八)

2023-11-26 22:57:03
标签: 案件指导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集体土地征收 行政诉讼被告

(三)行政协议诉讼的被告

1.被征收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收管理部门或者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起诉要求履行补偿协议、变更协议、解除协议、确认协议无效等,应以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收管理部门为被告。

2.被征收人与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指挥部、项目部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般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市、县人民政府已经明确依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具体补偿安置工作的,也可以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

(四)对其他行政主体为被告的

对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其他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五)对多列被告、提出多项诉讼请求且级别管辖也不同的起诉的处理

被征收人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县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强拆行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强拆,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实施强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确非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拆的,应当依法释明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释明后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对市、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明显滥用诉权或者为规避级别管辖权,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被告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

(六)对起诉要求履行监督查处法定职责的处理

1.被征地农户认为用地单位存在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形且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处理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具有监督检查职权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而不应以省级、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被告。

2.被征地农户已经对征地行为、补偿行为等提起过诉讼且未获支持的,或者提出的投诉举报确属信访性质,被征地农户对行政机关按信访程序处理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七、如何准确把握起诉期限,怎样引导当事人在征收补偿行政程序中解决征地纠纷?

人民法院要重视发挥裁判的规范引导功能,积极引导相应的行政主体在征收补偿安置环节及早发现并及时固定证据,在行政程序中有效解决土地地类纠纷、土地面积纠纷、附着物及青苗数量纠纷,以及宅基地与房屋类型、面积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的纠纷等。依法经过评估程序的,要引导当事人穷尽评估异议程序,减少因相关证据被强制拆除灭失后,再诉请人民法院审查问题。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并在恰当的起诉时机起诉相应的行政行为,既为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创造条件,又尽快稳定征收补偿法律秩序,预防并减少涉诉信访。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等行为不服起诉的,原则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征收补偿等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补偿行为时间有分歧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原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有关规定作出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并引导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公告中,一次性统一告知对征地补偿安置中涉及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相应期限,引导被征收人及时行使请求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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