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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最高法判例3544:行政机关无权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2022-06-06 0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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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最高法案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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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视频号:董律贩法

 

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同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纠纷,亦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76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东梅,女,197612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

法定代表人:曹金海,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周东梅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港闸区政府)行政确认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425日作出(2016)苏06行初232号行政裁定:驳回周东梅的起诉。周东梅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1029日作出(2017)苏行终103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周东梅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东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在一、二审中提起的诉讼主张。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错误的,港闸区政府实施了审查并同意将周东梅移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的行政行为,给周东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二审法院认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港闸区政府侵害了周东梅的合法权益,且根据通政发[2004]45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港闸区政府确认,不存在立法规定和群众议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周东梅在一审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港闸区政府于200748日作出的《街道(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赔偿周东梅因港闸区政府作出变动情况登记表而受到的各项损失98923元。”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故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同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纠纷,亦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周东梅提出的赔偿损失问题,因被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此亦应不予审查。因此,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周东梅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周东梅对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异议可向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张。

综上,周东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周东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宏伟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娄俊涛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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