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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最高法判例3522:以砌堵围墙方式逼迫搬迁违法

(2022-05-25 09:19:30)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逼迁

砌堵围墙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不能通过砌堵围墙方式逼迫搬迁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抖音请关注:@北京董再国律师

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 董律贩法

微信视频号:董律贩法

 

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系搭建围墙的受益方,虽然该围墙已有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不属于违法建设,但该围挡确已给当事人造成一定不便和影响,且有通过砌堵围墙方式逼迫搬迁之嫌,故应判决确认搭建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20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

法定代表人:张忠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飞,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农,男,19633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刘原钰,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岸区政府)因与徐农及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原武汉市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江岸区征收办)其他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终3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岸区政府申请再审称,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人民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一、二审法院强行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认为应当由被告区政府和被告征收办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势必造成其后两个行政机关在赔偿义务履行上的困惑。一、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明显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曾在(2018)鄂01行终136号判决中认定案涉青砖围墙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违法建设。前述生效判决系针对徐农等人诉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履责之诉中,以该案原审第三人武汉市汉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作出的结论,与本案确认的行为主体及行为目的均不相同,不宜援引为具有羁束力的生效裁判。

一、二审依据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书》、《专题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认江岸区政府、江岸区征收办系搭建案涉青砖围墙的受益方,由于该围墙确已给徐农造成一定不便和影响,且有通过砌堵围墙方式逼迫搬迁之嫌,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江岸区政府、江岸区征收办搭建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江岸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聂振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雪明

书记员      曲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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