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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福建高院判例3504:《土地管理法》83条有15日起诉期限特殊规定

(2022-05-17 09: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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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特殊期限起诉

责令限期拆除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省高院案例: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十五日”特殊起诉期限,应优先适用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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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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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同时,还规定了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该条款中的“十五日”即为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情形,属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相对于“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应优先适用。

其实,在涉及此类案件期限规定上,产生争议和冲突的是申请复议期限,而不是提起诉讼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自1999101日起施行,晚于19991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一次修订)。《土地管理法》虽经2004年第二次修正,2019年第三次修正,但均未修改八十三条,增加对申请复议期限的特殊规定,比如将八十三条修改为:“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十五日”特殊期限规定只针对提起诉讼期限,而不包括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适用六十日的期限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行申669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国辉,男,1982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国卿,男,198611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再审申请人陈国辉、陈国卿因诉福州市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行终5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国辉、陈国卿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以超过15日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六个月的起诉期限,申请人未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就应当受理。申请人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也认为本案应适用15日起诉期限,申请人对此仍然不服,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或指令其他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及原审审查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陈国辉、陈国卿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需符合的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了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同时,还规定了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该条款中的十五日即为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情形,属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相对于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应优先适用。本案中,申请人陈国辉、陈国卿诉请撤销的樟国土资执[2017]3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福州市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1227日作出,该决定书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决定书告知的十五日起诉期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特殊起诉期限,应优先适用。申请人于201861日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已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申请人陈国辉、陈国卿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国辉、陈国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晓军

审判员  陈锦铨

审判员  蔡雅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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