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董再国律师最高法判例3488:行政机关可以协议形式使用集体土地

(2022-05-11 11:01:47)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集体土地

以租代征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最高法案例:村集体可以协议形式将土地流转给行政机关使用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抖音请关注:@北京董再国律师

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 董律贩法

微信视频号:董律贩法

 

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当事人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已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给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处分,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协议形式将土地流转给行政机关使用。行政机关支付了土地流转费用,当事人的房屋获得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获得补偿。从上述事实来看,当事人的承包土地在形式上不存在被行政机关强制流转、强制占用或者强制征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99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泽武,男,汉族,196310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合肥市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凌云,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宋道军,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泽武因诉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合肥市政府)、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8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泽武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以租代征、先租后征的违法事实明确。被申请人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其应当依法行政的责任;土地流转后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流转协议的签订主体并非被申请人;土地流转自愿申请书不能视为授权委托书。二、被申请人的用地没有向被征地农户履行送达手续,直接驳回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三、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兑现补偿费用。四、被申请人违法征地和进行土地流转,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交织。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合肥市政府、合肥高新区管委会违法强制征收其承包土地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申请人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已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给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处分,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协议形式将土地流转给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支付了土地流转费用,李泽武的房屋获得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获得补偿。李泽武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在2011年至2016年间,经法定职权机关批准征收三次。根据上述事实,案涉土地在形式上不存在被本案被申请人强制流转或者强制占用的情形。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两被申请人强制流转其承包土地,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经法定程序就强制实施了征收案涉土地的行为,李泽武提起的确认被申请人强制征收其土地行为违法的诉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李泽武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李泽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泽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记员     刘会贞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