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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最高法判例3477:提起赔偿诉讼与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先后关系

(2022-05-07 09:07:12)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赔偿诉讼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最高法案例:行政行为经法院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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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对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两种途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当事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当事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行赔申38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英,女,196210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系段英配偶),男,19571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津桥路**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段英因诉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东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赔终3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杨迪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段英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认定其未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与事实不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行终字第00294号行政判决确认大东区政府强拆其父亲段润堂的房屋行为违法,之后其多次请求大东区政府赔偿其父亲房屋损失。(二)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在未进行遗产分割或取得其他法定继承人授权情况下提起本诉主体不适格错误。201356日,大东区政府强拆其父亲房屋时承诺给段家两套55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屋。其与弟弟妹妹多次要求大东区政府兑现承诺,且在法庭证据交换时,弟弟妹妹以第三人身份到法庭参加诉讼,协商平均分配父亲的房屋,故其提起本诉主体适格。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赔偿裁定,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对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两种途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当事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当事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再审申请人未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判理由错误,应予以纠正。

但本案中,涉案房屋记载的产权人段润堂已去世,该房屋属于遗产,在未进行遗产分割或取得其他法定继承人授权情况下,段英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主体不适格。段英以其他法定继承人曾在证据交换时到过法庭即认为其他法定继承人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对诉讼程序和诉讼参加人规定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二审法院以此裁判理由驳回段英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段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段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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