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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最高法判例3451:领取补偿费后再主张房屋被强制拆除的需提供证据证明

(2022-04-22 09:37:07)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强制拆除

领取补偿费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最高法案例:在房屋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房屋被拆除的,当事人主张“强制拆除”需提供证据证明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抖音请关注:@北京董再国律师

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 董律贩法

微信视频号:董律贩法

 

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系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在对房屋面积、补偿金额及奖励措施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属于涉案补偿协议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主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存在。据此,原审法院以当事人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33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学忠,男,19797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新城区黄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保明,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原阳县原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新一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郭勇,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杨学忠因诉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阳县政府)、河南省原阳县原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原兴街道办)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4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学忠申请再审称:第一,被申请人客观上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第二,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并不能作为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合法的事实根据。第三,被申请人没有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法定职权,拆除行为也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并支持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学忠以原阳县政府、原兴街道办违法强制拆除其房屋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审法院查明,原兴街道办与杨学忠签订了《补偿安置清单》及《原阳县黄河大道等六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货币补偿协议书》,安置清单确定补偿金额,协议书约定了申请人可以获得的补偿款及奖金,并约定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要主动将被搬迁房屋腾空,自行拆除完毕。杨学忠在房屋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涉案黄河大道东延项目搬迁安置指挥部将补偿款及奖励金汇入杨学忠提供的银行账户。另查明,该项目涉及的123户均已拆除完毕,相关道路亦已修好。根据以上事实,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系申请人与原兴街道办协商一致,在对房屋面积、补偿金额及奖励措施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属于涉案补偿协议的履行行为。杨学忠主张原阳县政府、原兴街道办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存在。据此,原审法院以杨学忠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杨学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学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小梅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记员   刘会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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