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再国律师最高法判例3442:征收合法情况下不可要求另置宅基地建房
(2022-04-19 09: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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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李文英诉太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迁建安置补偿职责案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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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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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根据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情况可知,太和县政府针对案涉土地征收工作出台的太政〔2015〕15号《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订),系经法定程序作出,合法有效,并未被撤销。该办法第五部分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二审法院亦了解到,太和县政府对其他被征收户均系按货币或产权调换予以安置补偿,李文英的安置房也已经预留。因此,在上述办法已经规定了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情形下,李文英要求另外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予以补偿,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8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文英,女,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刘牧愚,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李文英因诉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和县政府)不履行迁建安置补偿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5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文英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应当依法查明李文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剩余土地未被征收,太和县政府具有以迁建方式安置李文英的基本条件和法定职责。采取包括迁建安置在内的多种安置方式而非单一安置方式是太和县政府的法定职责,尤其是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迁建安置是主要的安置方式。太和县政府应该依职权对李文英进行迁建安置。(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判决既没有适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认定太和县政府具有迁建安置的职责,也忽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宅基地安置作为安置方式之一的立法精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李文英的一审核心诉求为确认太和县政府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违法,其认为该县政府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为对案涉征收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采取迁建安置即“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予以补偿。根据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情况可知,太和县政府针对案涉土地征收工作出台的太政〔2015〕15号《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订),系经法定程序作出,合法有效,并未被撤销。该办法第五部分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二审法院亦了解到,太和县政府对其他被征收户均系按货币或产权调换予以安置补偿,李文英的安置房也已经预留。因此,在上述办法已经规定了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情形下,李文英要求另外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予以补偿,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同时,在案涉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情形下,李文英亦可通过要求太和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或者直接申请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此,李文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文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文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贾亚奇
审判员 沈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凯
书记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