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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省高院判例3405:房屋没被认定成违法建筑就应当给予补偿

(2022-04-03 10:33:27)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违法建筑

征收补偿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省高院案例:被征收的房屋未经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政府不能以被征收建筑是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进行征收补偿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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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应当以有权机关履行调查、认定程序,最终做出处理决定为准。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在未经有权机关认定的情况下,认为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皖行终1155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3355206091Q。法定代表人从永刚,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蔡春雪,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绍永,男,193912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永兰,女,19411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庆,女,19711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贝贝,女,199410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甘怀锋,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梅梦圆,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简称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因张绍永、王永兰、吴庆、张贝贝(简称张绍永等4人)诉其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4行初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四原告诉请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对其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因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首先,关于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的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涉案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其作为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人应当对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主体责任。在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因此其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其次,关于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对原告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问题。四原告诉称的涉案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书,但系经厂部批准在生活区所建,其形成有历史原因和一定合理性,故在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未举证证明其他有权机关对涉案房屋作出违法认定的情况下,不宜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结合查明事实,鉴于四原告未与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就涉案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天一袜厂棚户区改造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已在实施征迁工作中将原告张贝贝户列入房屋征收决定名单,所以其据此请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此,田家庵区人民政府虽以“房屋征收部门已完成所涉厂区、生活区的征收补偿工作,而不应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进行抗辩,但经查,其提供的征收补偿协议中并不包括原告的涉案房屋,故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最后,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中断供水给其造成1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案依法不予审查。综上,张绍永等4人要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对其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张绍永等4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上诉称,1、关于涉案房屋经批准建设的认定错误。被上诉人仅提供了一份真实性存疑的淮南天一纺织品总厂留守处出具的证明就认为该房经批准建设,证据不足。2、关于涉案房屋的合法性认定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进行建设,违法状态持续存在的,执法部门有权进行查处,至于是否查处,并不改变其违法状态。一审法院以未经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即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3、涉案安置协议包括了涉案房屋在内的全部土地,如果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对张邵永等4人履行补偿的法定义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地理位置位于征收范围内,2020417日,天一袜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领导小组对上诉人户作出《关于拟将张贝贝户列入房屋征收决定名单的通知》,主要内容为:要求上诉人户在2020425日之前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2020425日之后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一审庭审中,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述该区人民政府于2020414日针对涉案房屋给出两种补偿安置方案。综合以上证据,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已经组织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无不当。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的主要上诉理由为涉案房屋于2013年建造、未办理产权证书,属于违法建设。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应当以有权机关履行调查、认定程序,最终做出处理决定为准。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在未经有权机关认定的情况下,认为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玉圣

审判员  宋 鑫

审判员  蒋春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劲书

记员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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