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再国律师省高院判例3400:房屋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2-04-02 1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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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案例:房屋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应根据过错程度及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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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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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申请人在作出涉诉登记行为时,未尽到合理审慎审查职责,其违法行政行为给被申请人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根据申请人的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综合确认申请人承担直接损失25%赔偿责任,亦并无不当。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行申8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257号。法定代表人王青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晓明,剑阁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姝琳,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文跃东路81号南区花园一期。法定代表人鄢子川,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原剑阁县国土资源局)因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其房屋登记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8行终1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剑阁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称,答辩人作为登记机关,只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赵渐虹和被申请人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涉案房屋登记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涉案一、三层房屋价值的认定存在错误,被申请人的直接损失未达到107.2万元,其损失金额不能确定。本案证据不能达到证明被申请人证明目的,证据不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8行终15号行政赔偿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再审申请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为赵渐虹办理剑阁县房下寺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行为违法,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经审查,申请人的上述登记行为,已经生效的剑阁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3行初16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并撤销了该房屋他项权证中对剑阁县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申请人在作出涉诉登记行为时,未尽到合理审慎审查职责,其违法行政行为给被申请人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鉴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同意对错误抵押登记的赵渐虹一、三层房产价值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法院执行程序中对该房产二、四层评估价格107.20万元确定,二审法院认定因涉诉登记行为造成被申请人的直接损失为107.20万元,并无不当。根据申请人的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综合确认申请人承担直接损失25%赔偿责任,亦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剑阁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剑阁县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剑阁县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东
审判员 谢胜山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