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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中院判例3398:宅基地监管职权归农业农村部门

(2022-04-02 09:00:19)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宅基地

农业农村部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中院判例:202011日以后,对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查处工作,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抖音请关注:@北京董再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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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2020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依据该规定,202011日以后,对于农村宅基地上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查处工作,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陕10行终15

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君良,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任晓良,商洛市农长。

被上诉人:赵愈良,男,汉族,生于1969911日,现住商洛市商州区。

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与被上诉人赵愈良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因不服洛南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1行初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2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与各方当事人谈话调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本案中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202011日起,对涉及农村村民违法占地修建住宅事项具有查处、监管的法定职责。2020515日,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在接到赵愈良投诉其邻居全根记无审批手续违法建住宅的材料后,作了相应调查,并未就该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结论,而将调查结果转交商洛市商州区闫村镇人民政府,建议其“尽快拿出处理意见并做好群众的疏导工作”,该行为属于放弃自己法定职责,应认定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认为其目前尚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尚未明确其具体执法管理手段的观点于法无据。赵愈良作为全根记的邻居,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是否履行查处职权,直接影响其相邻利益,故赵愈良是适格原告主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责令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赵愈良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行政义务主体错误,事实认定不清。对于全根记的建房行为,赵愈良曾申请闫村镇政府处理,闫村镇政府受理调查后于2020430日作出《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了赵愈良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2020515日,赵愈良向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递交《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并经调查后,发函至闫村镇政府建议其进行处理。上诉人认为就赵愈良反映的问题,闫村镇政府已经做出处理决定,赵愈良如不服,应当对闫村镇政府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不是适格被告。上诉人对于赵愈良的申请以及在12345便民平台上的反映作出了调查回复,没有实际处理,理由是根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对于202011日后新增的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由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对《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即202011日之前的违法行为由谁处理、责任主体是谁、如何操作等问题并不明确,赵愈良所反映的全根记违法建房均是发生在2020年之前,故赵愈良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的法定职责,202011日之前的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执法主体应该是自然资源部门,且赵愈良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诉讼主体双重错误。另外,《土地管理法》虽从立法上给予农业农村局执法职责,但与自然资源部门之间的衔接还在过渡期,具体的实施细则没有出台,实际执法中没有依据,法院不应当只考虑立法上的责任转移而不考虑执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故请求撤销洛南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1行初24号行政判决。

本院认为,2020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依据该规定,202011日以后,对于农村宅基地上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查处工作,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201912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指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2021114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陕农发(202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对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予以转发。2021127日,商洛市农业农村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对陕农发(20215号通知亦转发执行。由此可见,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是明确的,对于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职责,无论是新的法律规定,还是部门职责分工,都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案中,赵愈良向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投诉全根记无审批手续违法建住宅,其时间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其未就赵愈良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该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因人员机构、编制、程序等衔接不畅,政策执行不到位无法执法等问题,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具体执行的问题,并不能作为农业农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认为其只对于2020年以后的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有查处的法定职责,目前其本身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且无明确执法程序依据,故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上诉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的上诉观点和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世安

审 判 员 李军宏

审 判 员 张 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春妮

书 记 员 李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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