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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法院判例3387:要区分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为与实施行为

(2022-03-29 10:54:28)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组织行为

实施行为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最高院案例:县政府在强拆中的组织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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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当事人认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县政府的组织行为只是通过统筹协调的方式来促使相关部门互相配合,从而实行行政目标,县政府的组织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并不会对该合作社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对合作社产生直接影响的是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所以县政府的组织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行申471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奉节县隆军牲畜饲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邓隆军,该社负责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清,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隆军牲畜饲养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隆军合作社”)因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重庆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行终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隆军合作社经营的养猪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2016419日,重庆市奉节县公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公平镇政府”)作出《公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关停拆迁隆军牲畜饲养场的通知》,决定:“一、养殖场内牲畜于42024时前清理场内到安全区域饲养。二、养殖场建筑配套设施于42624时前全部拆除清场。三、你养殖场如未按以上决定作出处理,公平镇政府将请示县环保局执法大队和县农委于4298时进行强拆。四、实施强拆后,你场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拆迁办的政策规定,不给予任何政策补偿。”2016515日,公平镇政府作出公平府限拆字〔2016011号《公平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限隆军合作社于2016515日前自行拆除。2016516日,公平镇政府对涉案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隆军合作社不服,向重庆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奉节县政府”)承担违法强拆隆军合作社养猪场的法律责任。重庆市政府201662日受理后,于201667日通过国内挂号信方式向隆军合作社及奉节县政府寄送了渝府复〔20164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675日,重庆市政府作出渝府复〔20164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隆军合作社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676日通过国内挂号信方式向隆军合作社及奉节县政府进行了寄送。隆军合作社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

原审法院另查明,隆军合作社对公平镇政府作出的《公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关停拆迁隆军牲畜饲养场的通知》及公平府限拆字〔2016011号《公平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已向奉节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奉节县政府已于201667日受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6)渝05行初271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重庆市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和相应职责。本案中,隆军合作社向重庆市政府申请复议的请求为“依法确认奉节县政府承担违法强拆隆军合作社养猪场的法律责任”,结合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隆军合作社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对象系奉节县政府在强拆中的组织行为,而非公平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因此,重庆市政府以“本案中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是公平镇政府”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驳回隆军合作社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奉节县政府的组织行为仅仅是通过统筹协调方式促使行政管理中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从而确保行政目标实现的手段,该组织行为仅作用于各行政机关内部,并非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由此,重庆市政府作出驳回隆军合作社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尽管理由不能成立,但结果并无不当。隆军合作社提出,重庆市政府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向奉节县政府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等事实,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本案中,重庆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系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驳回隆军合作社的复议申请。因此,重庆市政府并未对隆军合作社申请复议的组织行为进行实体审查。综上,重庆市政府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尽管理由不能成立,但不影响结果的正确性,且符合法定程序。隆军合作社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隆军合作社的诉讼请求。隆军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7)渝行终99号行政判决以同一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隆军合作社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主要理由是重庆市政府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违法;一、二审判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明显错误,本案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并结合原审审理情况,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隆军合作社的复议请求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根据隆军合作社向重庆市政府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的请求、事实及理由能够确定,其提起的行政复议对象是奉节县政府强制拆除其养猪场过程中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而奉节县政府的组织行为仅仅是通过统筹协调方式促使行政管理中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从而确保行政目标实现的手段,该组织行为仅作用于各行政机关内部,未对隆军合作社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而对隆军合作社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公平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养猪场行为,故奉节县政府的组织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重庆市政府对被申请行政行为未进行实体审查,驳回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关于重庆市政府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一、二审法院已经指出重庆市政府以“本案中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是奉节县公平镇人民政府”为由,驳回隆军合作社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重庆市政府在受理隆军合作社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进行送达,程序亦属合法。综上,原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重庆市政府驳回申请理由错误后,判决驳回隆军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隆军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奉节县隆军牲畜饲养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科雄

审判员  潘勇锋

审判员  李智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曹巍

书记员古函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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