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6-11-24 08: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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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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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管理暂行办法
昆山市教育局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购买保安服务,各区镇公办学校由区镇统一购买保安服务。
各学校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合同通用文本由市教育局会同公安局商定。合同应当归档备查。
学校保安员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六条
1. 应当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保安员资格并符合相关要求;
2. 男性,5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3. 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和被吊销保安员证记录。
第七条
1.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和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和规章制度,初步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服从学校管理。执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2.加强门卫特别是校门口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切实做好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夜间巡查工作。
3.做好上、放学期间值守工作,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开展安全巡查工作,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应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4.严格执行学校保安员管理制度、值班巡逻、岗位操作规程、突发事件紧急处置和报告流程等相关规定。在岗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守工作纪律,妥善保管并能熟练使用各种安防器械、CK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等技防设备。
5.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安保工作任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治安保卫的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督促直属学校落实学校安保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服务公司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服务公司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做好校园内部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防范宣传工作,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定期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指导学校开展针对学校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切实提升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水平。
各区镇要切实加强辖区范围内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督促区镇所属公办学校及辖区内的民办学校落实学校安保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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