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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的哥发生口角身亡,的哥该捕吗?

(2018-10-18 15: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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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430591381

贺明峰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头条新闻报道:一名黑衣男子将一辆摩托车停在一辆出租车前,不停辱骂的哥,多次向的哥斗狠,双方发生口角。争执持续约2分钟,黑衣男子骑车准备离开时突然倒地。一女子情绪激动说“他有心脏病”。

 

当地出租车司机称,司机滕某参与施救,但摩托车驾驶员不幸离世。一份《拘留通知书》显示,6月28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滕某被刑拘。另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吴某某符合生前在争吵、过度疲劳等状况下,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工作人员称,9月上旬,南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车司机。

男子与的哥发生口角身亡,的哥该捕吗?


该报道一经发布马上引起网友热议:

男子与的哥发生口角身亡,的哥该捕吗?


从网友的评论来看,大多数网友对于的哥被捕表达了不满、愤慨、失望。当然目前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事实并不清楚。仅根据媒体的报道暂不能认为检察院的批捕决定错误。虽然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客观、公正、理性,不受舆论左右,但应当受舆论监督。


其实因口角导致他人突发心脏病死亡的报道已经不少了,例如“河南电梯劝烟猝死案”‍,一审法院认定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而据此撤销原判,改判杨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本案当中,的哥对于摩托司机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笔者认为应当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摩托车司机的死亡与的哥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最主要的认定依据是法医鉴定意见:即摩托司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的心脏病还是争吵?如果争吵仅仅是摩托车司机死亡的诱因,那么不能认定的哥的争吵行为与摩托车司机的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因果关系,而不能仅仅是诱因。

 

二、的哥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

 

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危害结果。即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前提都是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如果不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应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本案当中,的哥与摩托车司机仅仅是因为民间纠纷发生口角,没有任何肢体接触,而且一直有第三人在场劝阻,一般情况下,这样的口角不可能对摩托车司机造成任何损害。本案当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哥对于摩托车司机患有心脏病是明知的。从视频来看,的哥发现摩托车司机晕倒以后,马上帮忙将摩托车司机平躺,拨打120。主观上并没有放任摩托车司机死亡的故意,一经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鉴于的哥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口角行为可能导致摩托车司机死亡,应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失。

 

作为司法者,当自己作出的决定与一般民众的朴素价值观相悖时,我们应当反思到底是立法错误,还是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解释者心中必须始终怀有一部自然法,以追求正义、追求法律真理的良心解释法律文本。解释者“面对具体的个案,永远也不可能放弃个人所感觉到的正义的活生生的声音;这种声音是永远不可能被排除的。不管法是多么努力想把正义变为原则的制度,法也不可能缺少正义,相反,只有在正义里面,法才变得生机勃勃。

刑辩律师贺明峰

    

 

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证据科学》《特区实践与理论》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刑事论文,现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已为众多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罪轻刑事辩护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联系电话:13430591381

个人微信号:szcriminallawyer(或13430591381)

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卓越大厦611室。

微信公众号:criminaldefense2016
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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