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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美国如何预防“虐童”事件的发生

(2017-11-24 16: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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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430591381

贺明峰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学美国如何预防“虐童”事件的发生

  

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风波未平,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又起。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幼教机构以及幼教人员到底怎么了?在痛斥“虐童”恶行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也要反思我们的儿童保护体系是不是出了问题。而美国在反虐童建设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完善的体系,值得我们学习。

 

一、从政府层面大力宣传儿童权益保护

     每年 4 月是美国政府卫生及公共服务部设定的“全国防止儿童虐待月”,5 月是“国家养育家庭照顾月”,政府旨在以这种方式大张旗鼓地在全国宣传儿童利益和权益保护。同时美国政府的“儿童、青少年、家庭管理局”每年都向全国发布《孩童虐待》调查报告。这个报告已经连续发布了二十多年。报告通过分析虐童的危险因素,并致力于从根源上进行防控。

    

二、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

     联邦层面,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专门设立“儿童处”主管儿童福利系统一项,这个处是“儿童、青少年、家庭管理局”内的一个分支,目前这个局由副部长亲自挂帅。联邦政府对儿童福利的高度重视与机构建制,使儿童福利系统体制化。儿童局与各州和地方管理人员合作,设定各种项目,着重防止问题家庭对儿童的虐待,保护儿童不受虐待,为受虐儿童寻找安全的寄养家庭,并安排寄养的孩子被收养,还为受虐的儿童提供心理咨询与帮助等等。在州层面有儿童保护服务处和家庭暴力处专门对儿童事务进行处理。

   

 三、通过立法的方式严惩“虐童”行为

    美国反虐童的历史可追溯至 1874 年,遭继母虐待近8 年的幼女玛丽受到了法律保护,纽约于当年成立了全美第一个防虐童协会,此类民间组织至1900 年时已经发展到 161个。民间组织的发展促使政府加快了以法律和政策保护受虐儿童的步伐。1944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各州政府有权以保护儿童的目的干预家庭事务。1974 年通过了 《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并于1984 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 比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还早5 年) 。美国 50 个州都有相关的立法。

1、通过立法方式定义儿童虐待和忽视,为执法提供依据

联邦法律对此的定义是:“任何行为或父母以及照管人非能行为导致孩童的死亡、孩童身体和感情的受伤、孩童受到性虐待或盘剥;任何行为或非能行为导致对孩童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另外,虽然各州的规定不太一样,但大致说来主要有六条:第一是伤害孩子的身体,包括打孩子,打得青紫,骨头打断了或打死了;第二是伤害孩子的心灵和感情,比如咒骂孩子,使孩子觉得自己一无是处,毫无价值;第三是忽视孩子,比如不给饭吃,不让上学,对孩子的情绪不闻不问等等;第四是对孩子的性侵犯,包括故意在孩子面前暴露自己的生殖器,抚摸孩子的性器官以及各种形式的强奸;第五是在孩子面前用毒品或给孩子毒品;第六是抛弃孩子。

2、规定了虐童的法律后果

     在美国大部分州,虐童都被视为一项重罪,处罚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及各州具体规定来决定,轻者父母接受教育,暂时剥夺监护权,孩子被带走保护; 重则被判刑; 最严重者还会面临终身监禁的严惩。对于受虐儿童,通常情况下,会有三种裁决: 一是允许政府把孩子带走,二是允许孩子继续留在父母身边,三是终止父母的抚养权,由他人收养。

     

四、确立了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

美国政府通过立法的方式要求要求特定人员在发现儿童虐待或忽视行为时向专门机构报告,并对未能报告的责任主体给予适当的处罚。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主体:社会工作者;教师、校长和其他的学校工作人员;医生、护士和其他卫生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心理医师或其他精神健康专业人士;儿童照料人士;法医或验尸官;法律执行机构人士。这些特定人员未能报告或者疏于报告,绝大多数数州都将未能报告的行为定性为轻罪,但部分州立法对于未能报告导致严重后果案件或者二次及多次违反报告义务案件的当事人规定为重罪,例如亚利桑那州对于严重的儿童性侵害事件如乱伦、儿童卖淫、制作儿童色情影视等认定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件;明尼苏达州将儿童缺治疗而导致死亡认定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件,未能报告者均被认定为重罪。

 

五、设立严格的幼儿园准入制度

实行幼儿园许可准入,明确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如美国加州幼儿园分为家庭幼儿园与幼儿中心或者日托所,但都必须向加州社会事务部提交申请。无证即开办幼儿园,就会面临每天 200美金的罚款,甚至触犯刑事。对幼儿教师,美国各州普遍要求具有本科学历,持有资格证,通过背景考核。甚至有些州会要求幼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有时还会对专业作出规定(比如需要有教育学的背景)。

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儿童保护无国界。美国在反虐童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全方位的、行之有效的防控系统,其中有些成熟的经验完全可以为我所用用。

 

参考资料:

1、沈睿:“反虐童与美国的儿童福利系统”,载中国妇女报2012 年5 月29 日第B01 版

2、姚金菊、吴琼洁:“美国如何防止“虐童”,载中国教育报2012 年11 月25 日第2版

3、杨志超:“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重庆社会科学》2014年7期

4、崔海英:“美国虐童防控对策研究”,载《政法学刊》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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