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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顺走价值3900万元加油卡是否构成盗窃罪

(2017-10-10 13: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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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430591381

贺明峰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盗窃罪

女司机顺走价值3900万元加油卡是否构成盗窃罪

     

      一、媒体报道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许洁琳通讯员陈曦)10月6日,柳州市白沙路某加油站一名员工因一时疏忽,弄丢了该站的加油卡主卡,这张卡没有设置密码,卡内余额高达3900多万元。经过柳北巡警调查,当晚便迅速追查到捡卡后据为己有的一名女司机。

据了解,加油站一般配有一张主卡以及若干张副卡给员工使用,在顾客到加油站选择现金加油时,员工需要在加油机上插卡才能操作,10月6日傍晚,该加油站一名员工加完油后,忘记退卡便忙别的事情去了,等到察觉之后返回寻找,加油机的卡槽上已经空空如也,加油卡不翼而飞。

该员工顿时吓得不轻,立即将此事汇报给站长方女士,两人连忙调看站内监控。发现在当晚7时许,一辆灰色轿车停在了事发加油机前,一名身穿紫色上衣的女司机下车后,将读卡口里的加油卡取出,然后另外插入一张卡,加了200元汽油,随后拿着两张卡驾车离开。

过了大约10分钟,该女司机又驾车返回,这次,她使用加油站的“巨额主卡”又给自己的车加了88元汽油,而后又取卡离开。因此卡金额巨大,无密码,即使申请冻结,也要72小时才能生效。为避免损失扩大,方女士立即报警求助。

柳北巡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调查。警方查询车辆信息等情况,锁定顺走“巨额主卡”的女司机为彭某。

民警立即致电彭某询问。彭某说自己当晚确实去过白沙路这家加油站,但否认捡到加油卡。民警将她10分钟后返回加油站的全过程描述得一清二楚后,她才终于承认了捡卡后据为己有的事实。

半小时后,彭某带着卡赶到派出所。得知这张卡内的余额高达3900万元,她也吃惊得瞪大了眼睛。彭某说,她以为这个卡是前面的顾客遗落的,因一时起了贪念,就回头试试究竟能不能用,插卡后她发现此卡没有密码,而液晶屏幕的余额一栏出现了长长一串数字,她还以为是卡有问题,所以并未在意,随后提枪加油至油箱满,扣掉了88元。

彭某懊悔地说,如果知道卡里有那么多钱,她绝对不敢拿。随后立即向警方和加油站工作人员承认了错误,归还加油卡并补交了88元不当得利。鉴于其态度诚恳,未造成巨额损失,及时归还了加油卡,且事情因加油站员工疏忽在先,加油站及警方均不再追究彭某责任。

 

二、女司机“顺走”加油卡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媒体对女司机的行为描述为“顺走”,这属于我们日常生活用语,但不是严格的法律语言。女司机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行为,必须分析其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女司机在接受民警询问时称,“她以为这个卡是前面的顾客遗落的,因一时起了贪念,就回头试试究竟能不能用,插卡后她发现此卡没有密码,而液晶屏幕的余额一栏出现了长长一串数字,她还以为是卡有问题,所以并未在意,随后提枪加油至油箱满,扣掉了88元”然而不管加油卡是加油站的还是前面顾客遗落的,都不能掩盖其秘密窃取的本质,即使加油卡属于顾客的,加油站作为管理者,其对于顾客遗落的加油卡同样具有临时的管理权限,未经加油站同意的“顺走”行为同样是符合秘密窃取的涵义。

 

三、女司机是否应当对价值3900万元的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要求成立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同时要求主客观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当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 应当在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行为的性质。既然刑法第264条将“数额较大”规定为盗窃罪的客观入罪要件,那么应当认为,行为人必须对这样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有所认识,盗窃对象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应成为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当然这里的认识不是确定的、必然的认识,而是概括的认识,如盗窃手提包,包中是否有数额较大的财物不明确,但无论盗窃物品的价值大小,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具体到本案,从一般人的认识角度看,女司机不可能认识到其顺走的加油卡价值达3900万元,该财物的价值明显超过其主观上所能认识的范围,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看,不应要求女司机对3900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四、是否必须追究女司机的刑事责任?

根据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女司机的“顺走”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加油卡的价值可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会超出其认识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而一般人办理的加油卡有个一两千块钱一般也很正常,不会过于离谱。具体本案当中,鉴于加油卡已经追回、加油站的损失也得到弥补、女司机本人也诚恳认错并且加油站也主动要求不予追究责任,警方作出不予追究女司机责任的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刑法第十三条的精神,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必须为柳州警方点个赞。

 

刑法不应总是一副冷酷无情的死板面孔,刑法本身并非无情,刑法的宽容性已经蕴涵在刑法的条文与精神之中,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总是缺乏一双发现刑法温度的眼睛。

 

 

刑辩律师贺明峰

    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在《证据科学》《特区实践与理论》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刑事论文,现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已为众多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罪轻刑事辩护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联系电话:13430591381

个人微信号:szcriminallawyer(或13430591381)

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卓越大厦6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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