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三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不予起诉案
【笔者按】
这是我所办理的首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不予起诉案,因此意义重大。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刚刚从深圳全面展开,各方还在实践中摸索经验,而且现阶段办理的更多的都是定罪案件而不是不予起诉案件。对于可能不起诉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不管是对于辩护人还是检察官都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遵循。可以说本案的处理对于将来类似案件怎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提供了现成的模板。
一般来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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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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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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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法庭适用的审理程序(速裁、简易、普通)
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从宽从宽程序主要是针对要进入法庭审理的案件,而不是撤销案件以及不予起诉案件。虽然深圳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法定程序可以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现成的模板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都是关于进入法庭审理的案件,对于可能不予起诉案件,这里“认可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到底怎么确定(进入法庭审理的案件有起诉书,所以指控的犯罪事实很好确定,而可能不予起诉案件是不可能有起诉书的)试行办法并没有规定,辩护人也多次跟承办检察官沟通,承办检察官认为这里的指控事实主要是指“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事实,后面还要通过笔录的方式予以确认,至于“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里主要是主任检察官“拟相对不予起诉的意见”。其实对于承办检察官上述答复,作为辩护人基本同意,让辩护人最为担心的是承办检察官仅仅是出具了一个拟相对不予起诉的意见,后面能不能通过必须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讨论没有通过(虽然可能概率较小),而被告人又作出了认罪表示,后面程序该怎么走?如果后面没有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进入审判程序,被告人的认罪表示能否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
幸好本案不存在辩护人以上种种担心,因为检察院最终依法作出了相对不予起诉决定。虽然该不予起诉结果是历经两次退查近七个月的羁押才得到,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设置上从快的初衷,但实体上确实达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处理上从宽的目标。所以在这里还是要感谢两位承办美女检察官的辛勤付出,让三位被告人能够尽快走出高墙大院,回归社会。
附释放证明书以及不予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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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贺明峰
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在《证据科学》《特区实践与理论》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刑事论文,现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已为众多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罪轻刑事辩护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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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http://mmbiz.qpic.cn/mmbiz_jpg/2PicFudrxjN0BUzibQmPEuhssA9ZJg5q0BTzaWQ39ckGk14SMW3QrjJYwjXQJw7QMhE1yGE4FPwjbUzwJ0AyibVGg/640?wx_fmt=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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